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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结婚三四天就悔婚? 法官:彩礼要返还!

基本案情

结婚后仅三四天便悔婚,对方索要彩礼却分文不退。近日,一对新婚夫妇对簿公堂。义马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女方返还彩礼及其他财物。

2018年5月,新安县25岁的冯某某通过媒人介绍,与义马市年近三十的女子王某相识。经媒人说合,双方约定冯某某给王某9万元彩礼。事后,冯某某通过媒人先后两次将9万元彩礼钱给了王某,并为王某购买了首饰、化妆品、衣服、手机等。2018年9月30日,冯某某和王某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然而,仪式结束后,两人仅共同生活了三天便分居了。此后,王某表示要悔婚,且拒绝退还冯某某任何财物。冯某某向义马市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
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王某向冯某某索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冯某某给王某的彩礼及其他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王某对此心知肚明。王某没有与冯某某登记结婚,冯某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其要求王某返还财物,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王某向冯某某索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冯某某给王某的彩礼及其他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王某对此心知肚明。王某没有与冯某某登记结婚,冯某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其要求王某返还财物,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将9万元彩礼及其他财物返还冯某某。

法官提醒

男女相互给付一些财物以增进感情是非常普遍的事,但所发生的财产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有两种情形:赠与和借贷。 

如果一方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主动给付对方若干财物,或双方互相给付一些日常用度,这样的财物即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转化,财产所有权就无偿转移给对方,收受财物一方可依法不予返还。

若双方有明确合意,以结婚为前提,或者履行相关婚约礼俗仪式,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XXXXX些基础性条件,如现金、首饰、房屋、车辆等,就属于民间俗称的“彩礼”。两人分手,婚姻目的落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接收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除赠与之外,如果双方就相关财物往来的性质有明确的借贷、借用意思表示,不论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即属于借贷或借用关系,所涉财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是应当返还的。 

在婚恋关系中,对于具有原则性的财产关系还是要理性、正确对待。 

来源 | 河南普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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