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根据国家财务相关
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和
公共设施、设备、场所广告费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会议和日常办公费用、小区公共设施及绿化升级改造费用、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业主委员会聘请第三方维权费用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 财务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专人负责,财务章和法人章分人保管,保管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对财务款项的支付和管理,每项财务收支必须及时登记入账,确保账本凭证相符,银帐相符,签字手续完善。
第三条 小区各项维护、建设开支及会议经费在500(含)元以内的支出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同意并签字,金额超过500元以上支出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五(含)名以上有表决权委员同意并签字,主任签字确认。
第四条 主任、副主任不得兼管财务工作,不得保管现金。
第五条 现金由财务人员专人保管或者在保险箱保存,保险箱留存现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 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名同意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帐目保管人的,要在半数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第七条 每半年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公布财务收支并接受咨询。
第八条 业主有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帐目进行预约查询。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在业主(代表)大会汇报上期财务收支情况,预计下期将要发生的费用,制定下期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咨询。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委员,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个人行为的,业委
会必须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青枫墅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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