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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物业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被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2019年9月6日,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行处字〔2019〕0x2号文件,根据公布文件显示,四川某物业公司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被行政处罚10万元。具体见:
索 引 号 2341/2019-00091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19-09-06
体裁分类 其他 基础分类 执法监督
服务对象 其他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19〕0x2号
案由
四川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四川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3587xxxxJ
法定代表人姓名
xxx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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