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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纠纷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

1公司未清算怎能直接主张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展望公司

被告:胡明、胡健博

诉讼请求:判令两位被告连带清偿衡诚瑞安公司的债务72,876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03年9月29日至今的迟延履行利息。

争议焦点:原告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衡诚瑞安公司强制清算,即以衡诚瑞安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衡诚瑞安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而导致公司财产灭失为由直接要求衡诚瑞安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是否缺乏法律根据。

基本案情:

原告与衡诚瑞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9月19日经法院终审判决,判令衡诚瑞安公司于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8,200元、违约金2,046元、诉讼费2,630元。

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6月1日,法院裁定因衡诚瑞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不能提供衡诚瑞安公司的财产线索,故中止执行。

2009年6月3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衡诚瑞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现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陈永波出资2,005,000元、被告胡健博出资55万元、被告胡明出资445,000元。

2005年8月29日,工商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衡诚瑞安公司的营业执照,衡诚瑞安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在清算完毕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衡诚瑞安公司至今未组成清算组,

2骗取注销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郑景顺、王令南

被告:周健、丁文

诉讼请求:判令两位被告共同清偿人民币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1、聚腾公司清算时,两位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未向两位原告履行过书面通知义务,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对于清算程序的规定;《公司法》对于清算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2、借款人聚腾公司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后,两位被告作为聚腾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两位被告承担的责任是否应以公司注册资本为限。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26日,原告王令南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丁文汇款人民币20万元。

12月21日,两位原告和聚腾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聚腾公司向两位原告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其中原告郑景顺130万元,原告王令南2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12月20日。

两位被告出具一份《个人信用担保书》,写明“现以个人信用以及名下资产为聚腾公司与两位原告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150万元)提供担保,并承诺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偿还借款和利息”。同日,原告王令南通

3股东主张公司遗漏债权获支持

原告:胡新祝

被告:众诚公司、泛亚公司、吴端平

诉讼请求:被告众诚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000万元,被告泛亚公司、被告吴端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1、泰典公司的清算报告和公司注销申请书上的关于公司债务债权已结清的记载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众诚公司已经向泰典公司归还了所借的1000万元;

2、泰典公司将1000万元借与被告众诚公司后,由谁承担1000万元是否已经归还泰典公司的举证责任;

3、泰典公司清算注销后,在清算过程中所遗留的对被告众诚公司的1000万元债权是否会因泰典公司注销而归于消灭;原告作为原泰典公司的股东,是否具备向被告众诚公司主张债权的原告主体资格;

4、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让与自债务人接到通知之日起始对其发生效力,被告众诚公司虽未收到闻慧琴转让债权给原告的通知,但在诉讼过程中已对转让债权有所知悉,债权让与对被告众诚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拘束力;

5、被告泛亚公司、被告吴端平与泰典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其为被告众诚公司的借款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主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在被告众诚公司与泰典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因属于企业

4公司股东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岐和利益冲突,而科技创业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因为科技创业往往具有较大的理想色彩,很多创业者满怀豪情壮志开始创业之路,对于创业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不足,又没有在创业之初进行充分的规划,详订相关规则,因而创业者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发生纠纷之后,有些创业者愿意从创业的角度出发,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可也有的比较偏执,喜欢钻牛角尖,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够理智,甚至导致创业企业陷于停顿,创业失败。

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事业的拓展上,而且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通常还能保全事业。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

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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