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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 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追讨获法院支持

京山某小区几户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常年未缴纳物业费的12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补缴物业费,京山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

2010年9月,张先生在京山某小区购买了住房,同年12月接受物业服务,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缴费标准为住宅楼每月每平方米0.45元、小高层每月每平方米0.9元,缴纳方式为年度预缴,即在每年前5个工作日预缴当年的物业费,合同还约定业主逾期缴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缴纳违约金。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张先生未按协议缴纳物业费,其间物业公司下达了物业费催缴函,张先生对欠缴的2382元物业费并无异议,但是他认为拖欠物业费是有原因的:一是张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时车身被划伤,向物业公司反映后没有任何反馈;二是小区并未禁止外来车辆进入,导致小区道路拥堵。2016年1月1日,张先生曾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与缴费方式与前期服务合同一致。

近日,京山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但是合同内容系真实意思表达,合同真实有效,因此对物业公司要求缴纳的物业费用予以支持。但对张先生反映的拒缴物业费的原因,因张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判决张先生补缴物业费用共计2382元及违约金。

同样被告上法院的另一位业主段先生也有相似的理由,段先生并未到庭,只在开庭后提交了一份答辩状,他认为小区规划不合理,导致小区通道狭窄,还被划出一半作为停车位,导致车辆乱停乱放严重;小区可视对讲系统一直无法使用,物业也未处理;2011年主水管漏水导致他家的吊顶变形。法院认为,段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称意见,因此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段先生支付物业款共计6273元及违约金。

此次,物业公司共将12户常年未缴物业费的业主告上法庭,其中1起达成调解协议,8起因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主动撤诉,3起则是法院判决。(记者胡娟娟 通讯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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