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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如何以最有效的方式向听者传递讲者的思路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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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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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可视化的四大功能

展现一套复杂程序的基本流程

展现若干复杂概念之间的基本逻辑

展现一个复杂案件的多重法律关系

展示证据的内在联系和证明内容


- 赵青航 -

赵青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兼任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规管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律师》杂志特约评论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先后求学于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多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代理数十起民商事二审、再审案件。业余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逾五年。已出版专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制度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和《律师应是怎样的人》(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参编书籍各三部,在《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中国律师》《中国社会组织》等刊物上发表九十余篇论文、案例评析与办案纪实。

车载斗量的证据堆在面前,纷繁复杂的法律摆在案桌,千头万绪的案情堵在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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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甚至为之抓狂。我们经常会想,能否有人把这些材料加工后再反馈给我们。基于职责的分工,往往律师助理或秘书会去做这些加工的工作,然后汇报给代理律师。接下来,也是根据职责的分工,代理律师要向客户回馈办案信息,因为律师是客户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士;代理律师要向法官汇报案件内容,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是法官的办案助手,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最核心的工作内容就是还原法律事实,继而说服法官

那么问题来了,律师该以怎样的方式或形式去向客户、同事和法官展示案件信息?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借助孔子说过的两句话来分享我的一个理念。这两句话用在这里或许不准确,但比较形象。第一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我们自己都不愿意淹没在成堆的、未经加工的材料中,更不应让一同代理该案的同事和审理这一案件的法官再来忍受。第二句话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如果我们想获得客户的信任与尊重,同事的配合与默契,法官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必须要展示出一种专业、靠谱的职业形象,给予他们办案上的方便,让他们高效、精准地知晓我们主张的诉求和表达的内容,让他们既省时,又省力。

为此,我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诉讼可视化

诉讼可视化的工作基本原理是——法律工作的本质是信息的处理与传递。以诉讼业务为例:每一位诉讼律师会根据自己对案情的了解、对证据的分析、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例的检索等,在脑海中通过法律逻辑的推演,将这些素材进行加工处理,成为律师的法律观点,这是信息的处理过程。诉讼律师将形成于脑海中的法律思维,通过文字、语言等方式有效地传递给客户、同事、法官乃至对手,这是信息的传递过程。所以,每一位律师在办案时都应该时刻思考,如何才能极致地“处理”案件信息,再将成果以最佳的形式“传递”出去。其中,“传递”的过程是诉讼可视化环节的重中之重。

本文不涉及如何具体地绘制可视化图表,仅从理念的层面结合四个实例向各位读者展示可视化的四大显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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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化的第一大功能是,展现一套复杂程序的基本流程

以我参与办理的一起涉外送达业务为例。在这项业务中,有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客户感到最陌生的一个问题):如果传票和诉状要从受理该案的美国法院送达至客户处,要经过哪些法律意义上的步骤和环节?

要回答这个专业的问题,律师第一步需要做的就是法律检索,即收集穷尽相关的法律规定。经过几天的检索,我们最终将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即《海牙送达公约》)、1992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作为回复该问题的法律依据。

接下来是梳理上述法律文件中与该问题相关的信息。整理过后,我们要考虑,该以何种形式向客户展示我们的思考成果:是简单地将这些法律规定一股脑儿全都甩给客户?或者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划出来,要么我们读给客户听,要么让客户自己看?还是提炼、总结所有法律信息后形成一张可视化的图作为向客户解答这一问题的提纲?

我们必然是选择最后一种方案。经过对一系列知识点的消化,我们制作出了以下两张图:

图1 外国委托我国法院协助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一)

图2 外国委托我国法院协助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二)

绘制完这两张图后,我们律师自己也对外国委托我国法院协助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流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于是,客户听着我们的讲解,时不时地对照这两张图,不住地点头。

客户听完我们的分享后,问了一个问题:“不知道这个案子里起诉我公司的法律文书现在到了哪个阶段了?”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我们预测案涉法律文书应该已经送到中国司法部了。我们当场致电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司法协助处,工作人员在通话中告知我们:“司法部已于2018年9月初收到送达给你们公司的司法文书,并在一周内转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于是,接下去我们需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联系。

看着这两张可视化图,客户意识到仅一项送达工作就有如此繁多的步骤和环节,可以预见,办理完整个案件的工作量必然更大。同时客户也高度认可我们所做工作的质量(尤其是精准性),遂当场委托我们正式代理这项诉讼业务。

可见,可视化图表不仅可以清楚地展示律师代理工作的每个环节,还能体现律师整体的工作量,为律师的专业与勤勉做了有力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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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化的第二大功能是,展现若干复杂概念之间的基本逻辑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案外人救济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既是一个重点,也是难点。2019年7月,刘贵祥大法官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专门强调了案外人救济制度,他指出:“案外人救济制度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3]三种类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础上,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为第三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渠道的同时,因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容易导致产生认识上的偏差,有必要厘清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适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其实,要“专门”掌握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项制度,本身并不困难。就像本书收录的一起案件里,对方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我们作为应诉方见路开路,见招拆招,难度不大。最复杂的问题是三大案外人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在办案时与我们交流到的。案结事了后,我们与多位同行一道就这三大救济制度的关系进行研究,我还赴天同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专门学习了相关课程。一位天同律师分享了上述三大救济制度的关联,我深受启发。

首先,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对于执行异议驳回裁定,根据不同情况,案外人应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第一,如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原因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申请再审;第二,如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原因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可以发现,无论是执行异议之诉,还是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的前提均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与执行标的相对应的是执行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从中看出,当执行异议的对象并非具体的执行标的,而是法院执行行为本身时,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

其次,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衔接。

在适用主体上,顾名思义,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适用于原审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第三人,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制度的申请主体包括第三人和其他案外人。那么,当第三人同时满足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条件时,他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过该条规定可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这两种救济途径,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

这时,我们再次发现,如不采用可视化的方法绘制一张清晰的关系图,难以有效展示三大案外人救济制度之间的基本逻辑与关联。我遂借鉴了天同律师所绘的一张图:

图3 案外人救济途径流程图

图3对每种程序适用的条件进行了标注,当案外人拿到这张图时,他就能够清晰地知道自己可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了。不仅如此,这张图也启发了不少包括法官、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有助于他们加深对案外人救济制度的理解。

同时,我们也要不断更新法律观点,注意收集权威的法律讯息。刘贵祥大法官在2019年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阐释了案外人救济制度间的程序衔接问题: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执行异议之诉均以执行异议被驳回为前提,此时,案外人可根据是执行标的错误还是执行依据错误等具体情况,决定提起哪一种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针对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部分情况下二者在启动条件上会发生重合。此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程序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当事人启动程序的先后确定不同的处理规则: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对于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案外人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又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仍然继续进行,当事人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裁定再审的,为避免出现矛盾判决,同时也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原则上应当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由再审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的诉讼请求。”

相信这段论述一定会对我们进一步完善上图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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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化的第三大功能是,展现一个复杂案件的多重法律关系

在此我举书中的一个案例。我代理这个案件近两年,深度参与了每一个办案环节,所以我对整个办案的流程非常熟悉。促使我将诉讼流程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绘制成图的原因是该案涉及多个法律主体,相互之间发生了多重法律关系。在与同事和办案人员沟通时,仅靠嘴巴去描述这些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会显得很吃力,往往效果不佳。因此我选择作图。

图4 凯旋公司、供应链公司和钢贸公司系列案诉讼流程图

我尝试将图4的内容描述如下:

第一步:在凯旋公司的担保下,供应链公司向钢贸公司出售钢材。之后,钢贸公司未如期支付货款,供应链公司就1.8亿元主债权向厦门中院起诉,获得胜诉,但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取得回款。

第二步:此时,作为担保人的凯旋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

第三步:于是,供应链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不被认可。

第四步:不仅如此,管理人向安吉公安报案,公安以供应链公司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第五步:无奈之下,供应链公司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但供应链公司一审败诉,所以上诉至湖州中院进行二审。

第六步:与此同时,管理人针对1.8亿元的主债权向厦门中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本案)。

第七步:管理人一审败诉,上诉至福建高院,依然败诉,便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第八步:湖州中院在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审查,裁定中止审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

因此,在这一局面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的裁判结果对于供应链公司在两条诉讼战线的命运,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为了展示这两条诉讼战线,并揭示本案的难点,我将“一审败诉,启动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一齐圈出,共同指向——“本案的主要难点在于案涉主债权的定性(买卖还是借贷)问题以及效力问题”。

图5 凯旋公司、供应链公司和钢贸公司系列案两大诉讼战线图

讲到这里,听者会清楚本案的基本流程及各个案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时,我们才可以直入本案的难点,亮明己方观点,并提出诉讼策略——本案的主要难点在于案涉主债权的定性问题(买卖还是借贷)以及效力问题。在之前的诉讼阶段,我方主张主债权为买卖关系,但由于大部分案涉货物可能并不存在,因此并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对我方不利的认定。为此,我们决定另辟蹊径,在充分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使对方承担责任的这一最终目标为核心,就其对案涉交易从始至终知情的事实,针对性地准备并提交了再审新证据。

实践证明,“语言配图”的案件讲述模式会令听者思路清晰,常能引起听者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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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化的第四大功能是,展示证据的内在联系和证明内容

以我代理的某公司与当红明星张某的合同纠纷案为例。在该案中,

我在以手机微信软件为储存载体的海量电子证据中努力查寻、拼接大量零星证据,以构筑对我方有利的案件事实,并运用可视化的方法向主审法官阐明每份证据的证明内容及关键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借此达到证明本案关键事实的目的。

张某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淘宝店铺年度8000万元销售业绩为由,主张其享有约定解除权。[6]张某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双方共同确认的《2018年淘宝店铺销售业绩表》(表上载明公司在2018年的销售业绩为7970万元)为证。所以,代理该案的重点是如何对张某的约定解除权提出有效抗辩。

根据我先前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在张某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虽然淘宝店铺由公司直营,但张某对淘宝店铺的运营也有较大影响,并且张某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公司的销售业绩有所减少。因此,公司没有完成年度销售业绩目标,不能完全归责于公司,张某也有一定的过错。只是,与上述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材料仅有相关人员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聊天记录均是只言片语;每一条记录似乎都与案件的若干事实有关,却又无法直接、全面地证明案涉事实。

于是,我连续数日查阅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与他们一一推敲、核实这些记录,最终从上万条记录中筛选出753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7]接着,我制作了两张可视化图和两份相对应的文字说明(写作文字说明的原因是有时可视化图会显得过于抽象,读者如不结合文字说明读图,恐难直观理解图文内容)。开庭时,我当庭向法官提交了这两份精心制作的材料。

我欲用图6表明张某对淘宝店铺运营品牌、销售服装的过程均具有较大影响,换言之,张某的行为或决定可直接影响店铺的销售计划和营业额。

图6 张某与公司合作流程与分工微信解读图

图6将三组微信聊天记录组织在一起,共同展示了公司与张某在服装销售工作过程中的三大关键步骤:第一步是确认样品服装款式,第二步是确认上新服装,第三步是确认下单采购。图中的微信聊天截屏足以证明,运营过程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张某本人的配合、确认。

当庭讲解完第一张图后,我提交了图7及其文字说明,用以证明张某存在不配合服装销售计划的违约行为,导致淘宝店铺的销量有所减少。

图7 张某违反C174539D款服装销售安排的微信解读图

图7想说明的是双方原本确定C174539D款服装[8]要在2018年2月上架销售,但张某将销售时间先是从2018年2月无故推迟到2018年8月,后拖延至2018年10月,尔后不断推迟,直到本案开庭时都未上架,这些违约行为是导致2018年淘宝店铺的销售额有所减少的重要原因。

听完我对这两张可视化图的解读后,法官表示完全了解了我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目的,理解了我提出的两点主张:一是张某对淘宝店铺的经营有较大影响力,二是张某的违约是导致淘宝店铺服装销量减少的重要原因。最终,判决书写道:“张某主张其享有约定解除权。本院认为,涉案淘宝店铺2018年度的销售流水虽未达到约定的8000万元,但实际销售流水金额7970万元与约定金额差距甚小,在市场具有不确定性且张某亦与经营情况有关的情况下,仅以上述微小差距即赋予张某约定解除权对公司过于苛刻且有失公平,故本院对于张某该项主张不予采纳。”不负所望,我方赢得了该案重要的阶段性胜利。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结案。二审承办法官对我们卓有成效的工作表示肯定。

由此,当证据材料繁多冗杂,难以一眼看出头绪时,可视化的表达可以促使我们去芜存菁,将关键证据有效地组织排列出来,形成完整清晰的证据链,以此协助法官完成对案件核心事实的构建

愿以上述四案所示的可视化四大功能,让各位读者体会到,用最短的时间,通过最有效的信息传递,让全然不知案情的听者明白讲者所表述的内容和主要观点,是我们律师需要不懈磨练的一种表达能力。口才固然重要,但切记,清晰的思路与顺畅的逻辑常需要借助于可视化的表达方式,否则听者难以明其意——纵然讲者滔滔不绝,实则在做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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