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诉物业私划车位收费法院不受理
应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起诉
李先生是嘉兴某小区的业主,最近他不经意间发现,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的同意,私自在小区内公共道路边上划出了许多车位,甚至还占用了一些绿地来建造车位,并向停车的业主收取管理费。
李先生非常恼火,认为物业公司拿小区业主的权利为自身谋利,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当然也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状,并返回已收取的管理费。
近日,法院经审查后,以李先生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物业公司占用的道路及绿地系全体业主共有,而非李先生单独所有。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公司私划车位收取租金,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应当由全体业主行使诉权。
那么,如何行使该项诉权?李先生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通过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后由业主大会授权给业主委员会,以后者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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