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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微信公众号推送虚假内容被处罚!!!

导 语

近日,某休闲农场就因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的部分图片并不是在该农场内拍摄,而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500元罚款。

各位自媒体要注意了

三年不被罚

被罚亏三年

等到被市场监管部门找到头上

就啥都晚了


(以下内容摘自长乐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近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某休闲农场的实际环境和一些娱乐项目与其微信广告宣传内容不符。执法人员认真查看该农场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后,发现文章内容易引人误解,部分图片并不是在该农场内真实拍摄。经营该农场的福州市某休闲农业发展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虚假广告情形。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编辑整理: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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