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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Q: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

 A: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实施细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实施细则已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不动产登记应提供身份证明

城市中,共同拥有不动产的并非少数,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拥有不动产, 实施细则对共有不动产的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就不动产如何处分,实施细则说,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说,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实施细则表示,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眼下,城市居民购买的自有住房多是在一个个小区内,让广大业主困惑的是,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对此,实施细则第36条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实施细则明确,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对于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实施细则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同时,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此外,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受罚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规定,除依法给予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的情形包括,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如果当事人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出现上述一种行为,则可认定当事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网

编辑:天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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