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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民法孟献贵5层法律关系记忆法

民事法律关系VS非民事法律关系

第1⃣️层:正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2⃣️层:反面1:不得以主体论关系而应当以行为论关系;
第3⃣️层:反面2:自己活动不调整;
第4⃣️层:反面3:自担风险看过错;
第5⃣️层:反面4:好意施惠和戏谑行为(吹牛、说大话)不产生合同关系;

形成权

第1⃣️层:形成权的行使可以明示、默示(行为)和沉默(法律规定);
第2⃣️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或诉或裁);法定解除权属于简单形成权(通知);
第3⃣️层:9类典型的形成权8字口诀:1.撤(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2.抵(抵销权)、3.追(追认权);、4.解(解除权);、5.否(否认权)、6.选(选择权);、7.继(继承人沉默接受继承)、8.遗(受遗赠人沉默放弃受遗赠);
第4⃣️层:法考范围内,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综合性权利/受除斥期间限制);
第5⃣️层: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但受除斥期限限制的不一定是形成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1⃣️层:物权的客体以物(不动产、动产)为原则,以权利(权利质权)为例外;
第2⃣️层:债权的客体为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竞业禁止协议);
第3⃣️层:人身权的客体为人身利益(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身份权的客体为身份利益);
第4⃣️层: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
第5⃣️层:继承权的客体为遗产(财产集合/综合体);

胎儿利益的保护

第1⃣️层: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8个月的胎儿正常情形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2⃣️层:例外情形下,如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侵权行为等特殊情形下才为胎儿创设民事权利。即采“特别保护的立法例”。
第3⃣️层:为胎儿创设义务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
第4⃣️层:法律拟制立法技术的应用,“视为”。
第5⃣️层: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具有溯及力)。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1⃣️层:仅死者的8类近亲属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2⃣️层:8类近亲属由两个顺位组成:1.配偶、父母和子女;2.其他近亲属;
第3⃣️层:同一顺序的近亲属有的想去法院起诉,有的不想去法院起诉,意思自治/私法自治,谁想去谁去;
第4⃣️层: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而非“死者的名义”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5⃣️层:法院判决胜诉后,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抚慰金),归原告或原告们(谁去归谁),而非死者的遗产。

无、限自然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第1⃣️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法法律行为,无效;
第2⃣️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3⃣️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4⃣️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法法律行为,无效;
第5⃣️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指定监护

第1⃣️层:指定监护的大前提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均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
第2⃣️层: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重大制度修改);
第3⃣️层:法院采“择优指定原则”,可以跨越顺位的限制;
第4⃣️层:民政部门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
第5⃣️层:监护人被法院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免责;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第1⃣️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积极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消极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2⃣️层:民政部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行为人的监护人资格;
第3⃣️层: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继续履行;
第4⃣️层:除故意犯罪外,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行为人的监护人资格;
第5⃣️层:仅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的监护人资格可以恢复;

宣告死亡

第1⃣️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满“4、2、0”年,利害关系人(无顺序先后限制)有权申请基层法院宣告死亡;
第2⃣️层:死亡日期的确定,有原则有例外;判决作出之日是原则;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是例外;
第3⃣️层:宣告死亡后,8字口诀,“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第4⃣️层: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一切事务处理,有原则,有例外;
第5⃣️层: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只要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法人

第1⃣️层:处理法人问题的核心理念:内外有别;
第2⃣️层:法人是组织;
第3⃣️层: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第4⃣️层: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5⃣️层:法人“三独”俱全,即财产独立、人格独立(名义独立)和责任独立;

基金会法人

第1⃣️层:基金会法人的“生”(成立)须登记;
第2⃣️层:基金会法人“死”(即终止)后,剩余财产应采“近似原则”,即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即捐助人不享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第3⃣️层: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第4⃣️层:基金会法人的捐助人享有知情权和撤销权;
第5⃣️层:基金会法人章程的修改参照营利法人来管理(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严于营利法人(在我国须经民政部门批准);

法定代表人

第1⃣️层:判断行为人系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还是代理人(董事、监事、法务、部门经理等);注意:代表人与代理人制度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乃“楚河汉界”之关系,必须严格区分。
第2⃣️层:对外关系上,代表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法人承受)还是个人行为(自己承担),还是兼而有之。注意: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在判断责任承担问题上意义重大,必须严格区分。
第3⃣️层:对外关系上,新法定代表人能否否定旧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旧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不能否定;旧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能否定。
第4⃣️层: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第三人损害(侵权行为)的,由法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5⃣️层:对内关系上,法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内部关系)。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层: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须同时满足4要件,用4字口诀来表述即:强、公、主、意;
第2⃣️层: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3⃣️层:公: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4⃣️层:主: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5⃣️层:意:意思表示真实;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层: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2⃣️层:公: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3⃣️层: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4⃣️层:意: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5⃣️层:恶: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是合法有效的;
第2⃣️层:可撤销情形一,欺诈,核心是因欺诈方的诱使导致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题目关键词:信以为真、误以为真);
第3⃣️层:可撤销情形二,胁迫,核心是胁迫方不正当的预告危害,致使被胁迫方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
第4⃣️层:可撤销情形三,重大误解,核心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1.行为性质;2.对方当事人;3.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第5⃣️层:可撤销情形四,显失公平,核心是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

第1⃣️层:(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均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第2⃣️层: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第3⃣️层: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客观上存在权利外观,构成表见代理;
第4⃣️层: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但有过失(未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构成无权代理但因善意而享有选择权(形成权);
第5⃣️层:相对人主观上不善意,构成无权代理且无选择权,根据过错大小与行为人各自承担责任。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第1⃣️层:诉讼时效起算前和届满后,无中止和中断的问题;
第2⃣️层:诉讼诉讼期间届满前最后6个月方能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3⃣️层:诉讼时效期间内均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第4⃣️层:诉讼时效中止的核心事由系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核心事由系债权人主张或债务人认诺;
第5⃣️层: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是继续计算6个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

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债权请求权

第1⃣️层:存,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第2⃣️层:券,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第3⃣️层: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第4⃣️层:国,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
第5⃣️层:救,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请求权(救命钱);

善意取得

第1⃣️层:善意取得是物权追及效力的例外,须同时满足4个要件,口诀是:卖方一个,买方俩,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
第2⃣️层:卖方一个:卖方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
第3⃣️层:买方(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第4⃣️层:买方(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
第5⃣️层:完成公示: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注意:不得采用占有改定交付);

遗失物

第1⃣️层:遗失物绝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2⃣️层: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第3⃣️层:动产遗失物的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丧失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悬赏报酬请求权;
第4⃣️层:动产遗失物的拾得人不得对遗失物行使留置权;
第5⃣️层:动产遗失物的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系无权占有、恶意占有;

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第1⃣️层: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夫妻关系)、“家”(家庭关系)、“遗”(遗产继承关系)、“伙”(合伙关系)关系才能认定为共同共有,除此之外,统统认定或推定为按份共有;
第2⃣️层: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3⃣️层: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须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第4⃣️层: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是自由的(无需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第5⃣️层: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1⃣️层: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夫妻关系)、“家”(家庭关系)、“遗”(遗产继承关系)、“伙”(合伙关系)关系才能认定为共同共有,除此之外,统统认定或推定为按份共有;
第2⃣️层: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3⃣️层: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须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第4⃣️层: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是自由的(无需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第5⃣️层: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担保物权

第1⃣️层:担保物权,是指用他人之物或财产权利担保自己债权实现的限制物权;
第2⃣️层:担保物权系从权利;
第3⃣️层:担保物权因债权人害怕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而存在;
第4⃣️层:担保物权的实质乃优先受偿权;
第5⃣️层:担保物权单纯支配和利用的仅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抵押权

第1⃣️层:抵押权最大的特点系不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第2⃣️层: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公示生效主义);
第3⃣️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公示生效主义);
第4⃣️层: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对抗主义);
第5⃣️层: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对抗主义);

动产质权

第1⃣️层:动产质押自交付时设立(公示生效主义);
第2⃣️层: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而不能是占有改定;
第3⃣️层: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第4⃣️层: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如质物因遗失、被盗、被侵夺或其他情形,质权人已失去事实上的管领力,如不能请求返还,动产质权自应消灭。但是,质权人虽丧失占有,但在能依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时,质权仍不消灭)
第5⃣️层: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留置权

第1⃣️层: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包括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
第2⃣️层:民事留置权四要件之一:债权已到期;
第3⃣️层:民事留置权四要件之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4⃣️层:民事留置权四要件之三: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权除外);
第5⃣️层:民事留置权四要件之四: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占有

第1⃣️层: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或事实管领力,即准物权;
第2⃣️层: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系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第3⃣️层: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
第4⃣️层:占有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第5⃣️层:占有即推定为所有,具有相对的推定效力;

自然之债

第1⃣️层:典型的自然之债1: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第2⃣️层:典型的自然之债2:赌债、毒资、嫖资等违法之债;
第3⃣️层:典型的自然之债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息之债;
第4⃣️层:典型的自然之债4:彩礼;
第5⃣️层:典型的自然之债5: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范围以外的债务;

无因管理

第1⃣️层:无因管理系事实行为、法定之债;
第2⃣️层: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第3⃣️层:构成要件2:主观上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第4⃣️层:构成要件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第5⃣️层:构成要件4;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不当得利

第1⃣️层:不当得利系事实行为、法定之债;
第2⃣️层:构成要件一:无法律上之原因;
第3⃣️层:构成要件二:一方获益;
第4⃣️层:构成要件三:一方受损;
第5⃣️层:构成要件四:获益与受损(损益变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

第1⃣️层:原则上,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
第2⃣️层: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违反诚信原则);
第3⃣️层: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系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订约费用和订约机会的损失);
第4⃣️层:合同未成立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有三: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5⃣️层:合同成立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有三:1.合同被撤销;2.合同被宣告无效;3.恶意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不履行报批义务);

格式合同

第1⃣️层: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2⃣️层: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如违反,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3⃣️层: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4⃣️层: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5⃣️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代位权

第1⃣️层:代位权系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
第2⃣️层:成立条件1;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注意:只能是金钱之债)均合法且到期;
第3⃣️层:成立条件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题目关键词“法律措施”,即“或起诉或仲裁”,否则将被认定为“怠于”)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第4⃣️层:成立条件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因果关系);
第5⃣️层:成立条件4: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注意:继承权不得代位);

债权人撤销权

第1⃣️层:债权人撤销权系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
第2⃣️层: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第3⃣️层:成立条件2:主观上,债务人具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即“诈害债权的恶意”);
第4⃣️层:成立条件3: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如下8种行为且已危害债权人债权;8种行为:(1)放弃到期债权;(2)放弃未到期债权;(3)放弃债权担保;(4)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5)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低于70%);(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转让人明知(高于30%);(8)无偿转让财产(口诀: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
第5⃣️层:双重除斥期间限制(债权人撤销权受1年或5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不安抗辩权

第1⃣️层:仅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
第2⃣️层: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有确切证据;
第3⃣️层:“不安”的理由是法定的,即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营);丧失商业信誉(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逃);
第4⃣️层: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的一方;
第5⃣️层:后履行的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

居住权

第1⃣️层:居住权基于书面合同(要式)或有效遗嘱而产生,即意定居住权;
第2⃣️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采“公示生效主义”立法模式;
第3⃣️层:居住权可有偿可无偿,但通常是无偿的;
第4⃣️层: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不得出租(另约定除外);
第5⃣️层:居住权期间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实践性合同

 口诀:两个与钱有关,两个与物有关,一个参照适用;
第1⃣️层:钱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2⃣️层:钱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3⃣️层:物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层:物2:借用合同自借用物交付时成立;
第5⃣️层:参照:代物清偿协议(定标准试题:2016-3-56,多);

定金合同

第1⃣️层:定金属于要式(书面)合同;
第2⃣️层:定金属于实践性合同;
第3⃣️层:定金具有限额性,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4⃣️层:定金罚则(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得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
第5⃣️层: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存,只能择一选择;

从给付义务

第1⃣️层:从给付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第2⃣️层:但原则上不可以解除合同,除非构成根本违约;
第3⃣️层: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并不影响风险转移;
第4⃣️层: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5⃣️层: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020客观题专题背诵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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