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代表业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确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对违反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协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搞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3.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议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定期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6.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7.监督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8.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员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定期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监督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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