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收藏版!最高院发布:民事诉讼改革试点“新文书样式”

法〔2020〕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民事诉讼文书有效适应试点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增强文书规范性,提高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各试点法院严格按照文书样式出具诉讼文书。对于前期各地已经出台的诉讼文书样式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本文件的内容予以修订完善。相关诉讼文书的排版印制格式,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规定。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相关诉讼文书样式

目  录

1.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用)

2.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3.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用)

4.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用,以驳回起诉为例)

5.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小额诉讼程序用)

6.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7. 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8. 民事裁定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9. 民事判决书(小额诉讼程序简式裁判文书用)

10. 民事调解书(小额诉讼程序用)

11. 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12. 民事判决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用,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例)

13.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

14. 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15. 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用)


01
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此段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用。

2.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且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02
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2.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03
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用。

2. 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落款中的审判组织为转为合议庭审理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04
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用,以驳回起诉为例)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原样式作出修改,供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2.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3.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民事裁定书,参照该样式在首部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添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部分内容继续参照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相关样式。



05
民事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为小额诉讼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小额诉讼程序。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裁定转为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用。

2. “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应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十七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第一,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的额条件,或者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标的额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第二,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3. 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06
民事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2.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07
民事裁定书
(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如系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转换而来,则应写明程序转换过程。)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此段不写)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写明转为合议庭审理的原因),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用。

2.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裁定的主体为转换审判组织后的合议庭。对于之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中应当一并明确审理程序的转换过程。



08
民事裁定书
(二审案件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写明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此段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转为合议庭审理的原因),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二审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用。

2. 二审案件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裁定的主体为转换审判组织后的合议庭。



09
民事判决书
(小额诉讼程序简式裁判文书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简述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裁判理由,对诉讼请求作出评判。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法官通过当庭裁判说明裁判理由,并将裁判过程用庭审录音录像或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裁判文书可不写裁判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用。

2. 裁判文书一般应当重点简化当事人诉辩称、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的内容。对于当事人诉辩称主要记载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简要理由;对于事实认定,主要记载法院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情况;对于裁判理由,主要针对事实和法律争点进行简要释法说理,明确适用的法条依据。

满足下列条件的,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不载明裁判理由,具体条件为:一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律适用清晰;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当庭裁判,并已口头说明裁判理由;三是裁判过程及裁判理由,已在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作完整记录。

3. 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除适用本样式外,也可以继续适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判决书格式,但需在首部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添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北上广深等20市法院请注意,民诉试点新文书样式来了【斑斓·司改】
突发!公告送达缩短至30天!民诉法将调整16处:新增8个条文,修改8个条文!
民诉法第四次修正,打民事官司拟立哪些新规?
邓忠开|民事诉讼法(2021)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法院|民事诉讼法|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律
民事诉讼法再修改,2022年1月1日起打官司将会有哪些新变化?
小额诉讼程序知识全知道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