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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百问百答】房产抵押未登记,可以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吗?

周先生因公司经营不善,向阿牛借了30万元,借条上约定借期为2个月,并用周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同时还签订了《借款抵押承诺书》,随后周先生将房屋的产权证交给阿牛,但双方并没有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周先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阿牛遂诉至法院,要求实现对该房屋的抵押权,就该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 法院会支持阿牛的这项请求吗?

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 武腾飞:本案中,阿牛无法就抵押的房屋享有变价处分以及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名下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规定:设立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为了确保市场交易中债权人能够有效行使抵押权,我国对于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登记主义为原则,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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