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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阴比事》《附录》宋桂万荣撰。明吴讷删补李杰买棺

  唐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子不孝,杰察其状非不孝者,乃谓曰:汝寡居惟一子,今罪至死,得无悔乎?妇曰:不顺之子,宁复惜之?杰曰:审如是,可买棺来取尸。因使人觇之,乃谓一道士曰:事了矣,俄将棺至。杰尚冀其悔,而寡妇坚执如初。时道士在门外,密令擒之,一问承服。曰:某与寡妇有私,常为儿制,故欲除之。乃杖杀道士,以棺盛之。

  谨按大明律云:父母诬告子孙勿论。今观所载,母与所私道士谋,诬告其子,欲致于死。母勿论,道士难科教唆之罪。万一遇此,当比依谋杀人巳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比拟奏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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