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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留下遗嘱,竟然把所有遗产都给了小儿子?其他子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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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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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希望在父母去世后,能够得到他们的遗产,继承他们的财富和情感。但是,如果父母在去世前留下了遗嘱,而且这份遗嘱让我们无法接受,甚至觉得有猫腻,我们该怎么办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一个真实的法律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断的,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处理类似的情况。

真实案例回顾:上海静安,在为母亲办完丧事后,她的子女提出分割老太太留下的94万多元遗产。可正当他们商量分配比例时,老太太的小儿子掏出一份遗嘱,说母亲将她名下的财产全部给了自己。其余众人难以置信,毕竟老太太入院时已经神志不清,由此众人争讼至法院。
这个老太太就是沈老太,她生育了2个儿子、4个女儿。原本是非常幸福的一家人,但后来却因为拆迁的事情,长子徐阿大与沈老太矛盾不断,竟然弄到了不相往来的地步。
在这种情况下,沈老太就跟着小儿子徐阿四一起生活。可沈老太毕竟年纪大了,身上的毛病也不少。一天,沈老太因为恶性肿瘤入院,入院之后,众子女前去探望、陪护。医生说老太太入院时已经神志不清。
最终,沈老太没能挨过入院的那个月。去世之后,徐阿四为沈老太办理了丧事。丧事办完之后,众子女开始盘算沈老太名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银行存款。
可还没有等他们盘算好,徐阿四就拿出了沈老太的代书遗嘱。该份遗嘱订立于沈老太入院后的第3天。遗嘱上说由徐阿四继承自己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他人不得继承。
看到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内容后,除了徐阿四,其他人都觉得遗嘱有猫腻。但徐阿四却觉得自己一直照顾母亲。母亲虽然在入院时意识不清,但也不排除之后意识清醒。这份遗嘱就是在母亲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订立的。该份遗嘱合法有效。
争执不下之后,徐阿四也不敢贸然处分沈老太的遗产。为了拿到一个确定的结果,他们来到法院。让法院给这份遗嘱下个定论。到底是不是有效的?
案件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这份遗嘱的类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在本案中,这份遗嘱是代书遗嘱。是由专业人士代书订立的。
其次,我们需要判断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外在形式,实质要件是指遗嘱的内在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这份遗嘱的外在形式来看,它并没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为这份遗嘱只有沈老太的指印,没有沈老太的签名及落款日期。这就给了其他子女质疑的机会。
从这份遗嘱的内在内容来看,它也没有完全反映出沈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这份遗嘱使用了“动产、不动产、承租人”等法律专业词汇。而且涉及到沈老太的财产文件全称、徐阿四的身份证号码等细节信息。
从沈老太的文化程度来看,这份遗嘱显然不是她口头表达而由专业人士代写的。而是由专业人士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言语表达的。这就给了其他子女怀疑的理由。
再次,我们需要考虑沈老太订立遗嘱时的身体状况和意识状态。根据医生的诊断和证言,沈老太入院时已经神志不清、自理能力欠缺,病情非常严重。而涉案遗嘱订立于深夜,当时沈老太的身体状况并无明显好转。
从常理来判断,很难说沈老太认识能力和辨认能力完整。难以认定沈老太能够作出清晰完整的意思表示。更何况,这份遗嘱与沈老太平时对子女们的态度和感情也不相符。这就给了其他子女反驳的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这份遗嘱无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沈老太的遗产。
处理结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考虑到徐阿四对沈老太照顾较多以及徐阿大对沈老太照顾较少,法院判决徐阿四多分沈老太的遗产、徐阿大少分沈老太的遗产。
尽管后来徐阿四不服一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意见,驳回了徐阿四的上诉请求。
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
第一,如果我们想要为自己的财产安排好继承人,我们应该尽早制定遗嘱,并且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我们可以选择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或者公证遗嘱,这些类型的遗嘱相对于代书遗嘱,更能体现出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更容易证明其合法有效性。
第二,如果我们在父母去世后发现了他们的遗嘱,而且这份遗嘱让我们无法接受,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遗嘱的无效。但是,我们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否则法院可能会认定遗嘱是有效的。我们可以从遗嘱的形式、内容、订立时间、订立人的身体状况和意识状态等方面进行质疑和反驳。
第三,如果我们在父母去世后没有发现他们的遗嘱,或者他们没有留下遗嘱,我们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继承他们的财产。但是,在分配遗产时,我们应该考虑到父母对各个子女的扶养情况和感情情况,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如果有些子女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父母共同生活,可以多分一些;如果有些子女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可以不分或者少分一些。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任何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或者需求,请随时联系我。谢谢你的阅读!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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