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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为了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流行,保章动物产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国家法律禁止屠宰、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随意丢失、出售、贩运屠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做好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养殖场(小区)、屠宰场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免疫、用药、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佩戴等各项制度和档案记录。

    四、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积极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五、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要按照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处理通知的要求,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输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它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屠宰、生产、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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