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已于2011年8月3日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2011年10月1日施行。《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使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严把动物和动物产品采购、使用关,对购进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建立进货索证和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登记,所购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并可进行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消费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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