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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我区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能力,及时、有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以及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情时的预警响应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重大疫病应急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应急处理。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各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作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做出反映,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动物疫病灾害造成的损失。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疫情的意识;落实各种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检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重大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滨海新区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塘、汉、大)管委会也要成立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管委会指挥部)作为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1.区指挥部的组成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政府办主任任常务副指挥长、区农业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及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主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和交通局、区环保和市容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等部门组成。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
各管委会指挥部由管委会有关部门组成,管委会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管委会指挥部也要相应设立办公室、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
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2)提出我区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有关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预案、方案、通告等,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
(3)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助管委会开展防控工作。
(4)对各管委会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5)研究、处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其他重大事项。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信息发布工作。
区农业局:参与组织协调动物疫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对日常防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制定动物疫病灾害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组织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建议;迅速将疫情上报到市级指挥机构进行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及时掌握候鸟迁徒动态,对候鸟集中活动区域要加强巡查,发现发病或死亡野禽,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组织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研究落实恢复畜牧业生产的政策建议。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建设项目、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
区商务委:加强市场供需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配合畜牧兽医、质监部门做好其他省市可能对我区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接受、分配国内外各界针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捐助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
区交通和建设局:负责协调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农业部门做好运输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
区环保和市容局:依法组织对城区内擅自饲养畜禽的查处;对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对患病动物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工作,指导疫区内相关人员的个人防护。
区工商局: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打击市场内违法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
区质监局: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经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协助开展相应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派一名联络员参加。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局局长担任,主管局长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调动区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联系专家组。
2.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及时提出对本预案的修改意见。
3.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以及防控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4.负责本区及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5.负责组织本区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工作。
6.负责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7.协调处理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各管委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组
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和疫病防治、流行病学、疾病控制、野生动物、经济、法律、风险评估、动物福利等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2.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修改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工作。
3.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4.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理机构
1.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现场各工作部门和人员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处理预备队:预备队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具体组织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免疫等疫情处理。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疾病控制分队,各分队由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监测预警信息
监测预警信息的获取方式包括:区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及病毒学监测;村级防疫员临床及病理学检查;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临床观察;群众日常观察发现。
(二)监测预警行动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村级防疫员以及一般群众等,发现可疑疫情时,立即按照村、镇(街)、管委会、区的顺序逐级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类信息的最终收集、汇总、核实、报告。
(三)信息报告和处理
1.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相关科研院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各管委会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突发动物疫病灾害事件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管委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管委会畜牧兽医部门经初步核实后,立即以文字形式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动物种类、品种、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4)报告时限和程序
管委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区指挥部办公室,并当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指挥部办公室要在1个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市有关部门报告,进行疫情确诊。
2.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执行。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由区政府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四)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政务网络,建立相互衔接的突发动物疫病灾害预测预警系统。根据突发动物疫病灾害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防控措施的实施效果,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委,经批准后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当我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请区指挥部,经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
1.一、二类动物疫病有感染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3个镇(街道)内发生。
3.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短期内疫点数达1个以上。
4.暴发重大或新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可疑病料丢失事件。
(二)应急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动物疫病可疑疫情发生后,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地镇、街动物疫病灾害应急处置机构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防控,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等;同时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管委会畜牧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加强技术指导,与各镇政府、街道办共同做好疫情先期处置工作。
2.疫情确诊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同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疫情按照规定迅速上报。
3.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区应急指挥部提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在2小时内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通报疫情,对控制和扑灭疫情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决定。
4.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调集预备队,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控制措施。
(1)疫点的封锁
①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点;
②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③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④对疫点内的动物圈舍、粪便、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2)疫区的封锁
①禁止易感染动物出入和动物产品运出;
②疫区周围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疫区出入口设立监督检查消毒站,对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污染物品进行消毒;
③停止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活动;
④对易感染动物进行检疫,未检出疫病的动物实施紧急免疫,并在指定地点圈养、放养或者使役;
⑤检出疫病的动物应当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⑥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场所、粪便、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3)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①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疫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②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动物及动物产品或者到疫区放牧;
③确定人员监测动物疫情。
5.应急响应。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灾害,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防控工作。对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疫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时,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并以适合的方式向社会宣布应急结束。
五、善后工作
(一)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①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②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③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④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二)奖励、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和参加疫情处置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三)责任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补偿
按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相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恢复生产
根据所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以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重建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六)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六、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农业、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市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疫情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共同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储备的原则,各管委会分别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疫苗;(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5)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6)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7)密封用具,包括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8)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9)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等。
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和使用程序,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物资处于有效状态。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灾害,确保应急供应,不得擅自挪用。
6.经费保障
区政府、管委会两级财政要及时安排落实紧急免疫、监测、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等应急处置的经费,同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通信保障
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应将通讯等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建立跨部门、多路由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区指挥部与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三)培训和演习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和技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常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常识;(5)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要求。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管委会两级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演练,确保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各类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
各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区政府及时修订本预案。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名词术语和缩略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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