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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呈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请示

关于呈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请示

 

博州牧发〔2013〕157号               签发人:山巴依尔

 

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全面、迅速、有序地对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民生命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损失,促进我州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修订自治州应急预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3〕4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全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并在征求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现予以呈报,建议提请有关会议研究,请审示。

 

                           2013年10月10日

(联系人:山巴依尔,联系电话:13999778688)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2013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汉文八份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1.5 疫情分级…………    ………………………………..4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 州防重指挥部……………            …………......5

2.2 州防重指挥部办公室…………………………………..8

2.3 各工作组………………………………………………..8

3.监测报告………………………………………………………..8

3.1 监测预报………………………………………………..8

3.2 震情速报………………………………………………..9

3.3 灾情报告………………………………………………..9

4.应急响应……………………………………………………......9

4.1 IV级响应………………………………………………..9

4.2 III级响应………………………………………………10

4.3 III级响应……………………………………………15

5.保障措施……………………………………………………....15

5.1 队伍保障………………………………………………15

5.2 指挥平台保障…………………………………………16

5.3 物资与资金保障………………………………………16

5.4 避难场所保障…………………………………………17

5.5 基础设施保障…………………………………………17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17

6.其它地震事件应急…………………………………………....18

6.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18

6.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18

6.3 特殊时期戒备…………………………………………18

7.附则…………………………………...……………………….19

7.1 奖励与责任……………………………………………19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19

7.3 预案解释………………………………………………19

7.4 预案实施时间…………………………………………19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州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力度,杜绝和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充分调动和发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各相关单位的职能作用,合力抓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促进我州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动物防疫有关防治知识,提高养殖单位、养殖户的主动防疫意识,加强重大疫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快、严、小”要求,确保发现、报告、隔离、预防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境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疫情控制后恢复生产工作。

1.5疫情分级

1.5.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我州相邻县市区域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在全州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在全州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病禽群达到10万只以上;

(4)30天内全州口蹄疫病畜数量超过1000头;

(5)发现口蹄疫新毒型,可能对人畜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

(6)在两个以上相邻县(市)同时爆发流行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口蹄疫之外的其它一类动物疫病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

(7)辖区内首次发生或第一次发生扑杀后又重新发生的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8)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1.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全州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发生乡(镇)数和发病禽数少于一级疫情的;

2.在全州行政区域内有10-20个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在我州相邻县市区域有10个以下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在全州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病禽群达到5-10万只;

5.30天内在1个县(市)内口蹄疫畜数量达500头(规模养猪场1000头)以上,并有继续扩大蔓延趋势;

6.上级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1.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疫情:

1.口蹄疫在1个县(市)内局部发生,病畜和疫点数量小于二级疫情的;

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且发生乡(镇)数和发病禽数少于二级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3.上级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列为三级疫情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成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防重指挥部),为自治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指挥部,是自治州重大疫情处置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马合木提江·巴拉提   自治州副州长

副指挥长:吐尔汗               军分区副司令员

           梁国民               兵团第五师总农艺师

          艾斯尔江·阿依提哈孜 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山巴依尔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    员: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外事侨务办、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司法局、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纠风办、工商局、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阿拉山口市、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阿拉山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军分区后勤部、兵团第五师农业局、武警博州支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职责:1、统一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全州重大动物疫病和应对工作。2、研究决定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统一指挥领导各项应对工作。

2.2 州防重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州防重办”),办公室设在州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

职责:1、负责全州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2、负责日常疫情监测、报告、信息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3、负责全州重大动物疫情日常防治业务工作、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4、负责各类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并提出防治与应对工作方案建议,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3成员部门职责

2.3.1 畜牧兽医局: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动物疫情控制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预防,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动物疫情做出全面评估;诊断动物疫病,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和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动物防疫的宣传工作;编制、修改、完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预案。

2.3.2  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按照上级精神做好防治工作的报道和新闻宣传口径的审核把关;协助做好群众防疫知识宣传。

2.3.3  发改委: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和疾病控制中心等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同时,加强药品、疫苗等有关商品价格的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2.3.4  财政局: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所需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及时拨付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所需资金,落实农牧民在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赔付资金等相关费用。

2.3.5 经信委:负责做好疫区内动物产品经营、定点屠宰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3.6  公安、武警:负责封锁疫区,协助畜牧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保卫工作;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通过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2.3.7  民政局: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疫区受灾困难生活救助工作。

2.3.8  卫生局:负责预防控制和监测人畜(禽)共患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严防人间感染。

2.3.9 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大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入境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2.3.10  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畜禽贩运户的登记管理,按政府要求配合做好关闭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市场工作,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2.3.11  纠风办:负责加强对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监管,查处预防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3.12  军分区、第五师: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2.3.13  出入境检验检疫:负责出入境易感牲畜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况。

2.3.14  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要积极配合州畜牧兽医局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2.3.15  科技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技术贮备,安排研究项目。

2.3.16  各县市、赛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系统。

3.疫情的监测与预报

3.1 监测机构及其主要工作职责

3.1.1监测机构: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设动物疫情测报员,在动物防疫组织内设疫情报告员,形成州、县、乡、村四级快捷联通的疫情监测网。

3.1.2 主要工作职责: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监测任务以及当地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制定监测方案,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规范,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切实做好区域内疫病的监测。

3.2 监测方法                

州监测机构对所辖区域要开展经常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对各种重大动物疫病高发期要进行全面的监测,并定期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对重点监测区域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测;对农村散养的畜禽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测.

3.3 监测结果处理和预报

州监测机构要将监测到的疫情和其他来源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作出预测预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以最快的方式上报。要建立监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监测地点、动物来源、监测数量、监测结果、检测人员和处理结果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4.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州县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4.1 疫情报告 

发生疫情后,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疫情报告体系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及时上报。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员和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可疑动物疫情时,都应立即向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发现可疑疫情后,应立即派人赴现场诊断。初步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类似病例的,应立即采取防疫措施,并在2小时内同时上报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初步诊断结果、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疫情报表要求:疫情报表由疫情报告人填写后,经州、县(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领导签字,加盖指挥部办公室公章,传真或保密邮寄至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不采取其他形式(如口头、电话)报告。

4.2 疫情确认

4.2.1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未经免疫的禽类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他亚型高致病禽流感毒株。

4.2.2 牲畜口蹄疫(五号病)的确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发病急,经地区以上有关部门诊断,确认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4.2.3 其他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认,依照国家或自治区的诊断技术规范执行。

4.3 应急响应

4.3.1一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到现场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一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主管部门。同时,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召开成员会议,部署疫情控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紧急组织专门人员,迅速调拨资金、物资等投入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工作,并督促指导疫区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4.3.2 二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1.县(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县(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接到二级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二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县(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要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对疫病控制工作进行部署,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乡(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报上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接到县(市)二级疫情报告后,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和指导疫区疫情控制工作,并根据疫区内县(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申请,经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紧急调拨防疫资金、物资等。必要时建议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召开成员会议,通报疫区有关情况,研究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3.3  三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自治区、自治州专家组采集病料,送规定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认。

确认为三级疫情后,疫区畜牧兽医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向同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同时,对疫情按规定程序迅速上报。

疫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决策,由疫区县(市)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力量迅速扑灭疫情,并安排好疫区群众的生产、生活。

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地疫情和所属疫区县(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请求,对本地疫区作出应急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启动共同的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5.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5.1 应急处理主要措施

5.1.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用具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5.1.2 实行严格的封锁隔离。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派人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请州人民政府下达封锁令,在第一时间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疫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封锁隔离措施。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定标准:疫点以染疫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划定;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在3至5公里范围内划定;受威胁区以疫区外顺延30公里范围内划定。

5.1.3对封锁的疫点、疫区要采取以下措施:严禁染疫、疑似染疫、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流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停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和交易;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饲养的动物进行圈养或者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疫点内使用;根据扑灭动物疫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受威胁区的县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易感染的动物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疫情监测等预防性措施,密切监视疫情动态,防止疫情传入。

5.1.4实施彻底捕杀、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疫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内所有染疫和同群动物进行捕杀,并对病死和捕杀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疫点出入口和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立明显标志,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对出入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及环境等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前要清除污物、粪便、垫料、饲料等。要采取有效的消毒方式和使用有效的消毒药。对动物产品和动物的分泌物、排泄物、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5.1.5宣布解除封锁疫点、疫区内染疫和疑似染病的最后一个动物捕杀或死亡后,经过该疫病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县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报州重大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县市。疫点、疫区解除封锁后,县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控制扑灭疫情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于15日内报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州、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在整个疫情处理过程中,要始终做好群众的思想安抚工作,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对受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少损失。

6.保障措施

6.1 资金和物资保障 

6.1.1 州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金,纳入州财政预算,确保应急需要,保障资金不低于应急所需。

6.1.2 州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定有关单位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药品和物资储备,资金由州财政解决。

6.1.3 应急药品和储备物资由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管理、调配。应急药品和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本预案规定的动物疫病,不得挪用,并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药品和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6.2 技术和人员保障                

6.2.1州设立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6.2.2专家组成员:安宁  (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副主任、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江嘎  (州畜牧工作站高级兽医师)

王宏民  (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高级兽医师)

吴向红  (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高级兽医师)

阿不都外力(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高级兽医师)

陈泳    (第五师畜牧兽医站高级兽医师)

6.2.3 专家组任务: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与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效果监测评价分析,指导兽医部门做好消毒、隔离、扑杀等工作。

6.2.4 应急处理小分队:州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小分队。应急分队成员从州畜牧兽医局局属各单位抽调。组成人员包括畜牧局行政领导、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方面人员。应急处理小分队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第一小分队:

组  长:山巴依尔      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副组长:张晓华        州草原监理所所长

成  员:吐尔地别克    州畜牧兽医局兽医科科长       

       张景春        州畜牧兽医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阿不力克木    州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副主任

邹开胜        州畜牧兽医局草原畜牧科干部

加尼木汗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科科员

阿拉西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干部

巴音郭楞      州畜牧兽医局草原畜牧科干部

       徐国祝      

第二小分队:

组  长:木汗          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副组长:邵路          州草原工作站站长

成  员:杜军          州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

图娅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余建国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副科长

王宏民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高级兽医师

周多林        州草原工作站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小分队:

组  长:何新安       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副组长:毛来元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阿不都外力    州动物疾控中心高级兽医师

张建军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

嘎尔夏        州畜牧工作站副站长

冬花          州草原站(治蝗办)高级畜牧师

刚花          州草原站(治蝗办)干部

木尼热        州草原站(治蝗办)畜牧师

第四小分队:

组  长:巴音布鲁克    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主任

副组长:安宁          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副主任

达拉          州草原监理所副所长

成  员:吴向红        州疾控中心高级兽医师

余泽新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干部

道里洪        州草原站(治蝗办)畜牧师

迪力提        州草原监理所干部

纳孜古丽      州草原监理所干部

巴音吉尔格力  州草原监理所干部

职责:按照博州应急预案和“五强制、两强化”的防治要求,对发生疫情的地区尽快封锁,建立免疫隔离带。对疫区内可能受到污染及已受到污染的物品进行彻底的消毒;对疫区3公里以内的所有畜禽扑杀,作无害化处理;对疫点3-5公里的畜禽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同时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6.2.5 疫情控制协管分队由各乡镇武装部部长及民兵组成。

6.3 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办公室人员及应急分队领导、应急协管人员必须保证通信工具配备到位和畅通。

6.4 技术保障

州畜牧局要加强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兽医卫生监督检验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疫病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聘用的技术人员进行传染病基础知识的培训;对本州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及动物疫情诊断、监测和防制水平。

7.其他事项

7.1 县市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政府给予奖励。州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3 对瞒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对擅自发布疫情消息、造谣惑众,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在疫区封锁、染疫畜捕杀、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执行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  则

8.1 应急预案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态势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8.2 本预案由州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附件:1、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处置流程图

      2、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应急处理框架图

疫区疫点

发现

疫情

报告

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

发现疫情报告

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疫情报告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成员单位

 

委宣传部

发改委

州财政局

州经信

州公安局

州民政局

州卫生局

州交通局

州工商局

州林业局

州纠风办

 

 

 

 

 

 

 

 

 

 

 

 

 

 

 

 

 

 

 

 

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领导小组

姓名

成员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总指挥

马合木提江·巴拉提

治自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13809991299

副总指挥

吐尔汗

博尔塔拉军分局副司令员

13389362963

梁国民

第五师副师长

艾斯尔江·阿依提哈孜

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133999773555

山巴依尔

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13999778688

成 员

田  涛

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18609090117

甫·巴特尔  

自治州工商局副局长

13899433330

库然斯

自治州民政局局长

13999775558

叶里根

自治州外事侨务办主任

15809099288

马·巴塔 

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

13899430888

王玉刚

自治州发改委副主任

13519975599

木汗  

自治州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5009091616

王慧民 

自治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13899437899

居勒提·阿不里克木

自治州卫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3031342355

艾西丁·夏木西丁 

自治州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3899432667

艾赛提 

自治州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5299737777

红霞  

自治州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县级调研员

13579583773

凌芳

自治州纠风办副主任

13999760976

布仁巴依尔

阿拉山口市副市长

13679979988

图格杰   

赛里木管委会党组书记

13999760631

彭定希

阿拉山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18997769669

韩德文 

军分区后勤部副部长

孙延星

兵团第五师农业局副局长

阿里木

武警博州支队副支队长

1509095828

巴特那生 

林业局副局长

13319093313

巴音布鲁克

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主任

13779012777

毛来元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所长

13779012066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山巴依尔

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13999778688

副主任

巴音布鲁克

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主任

1377901277

毛来元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13779012066

工作人员

图娅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13031353388

吐尔地别克

州畜牧兽医局兽医科科长

1399977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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