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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 拒交物业费是否合法?

图片来自网络

【案情】

吴伟是某小区业主。吴伟与甲物业公司于2009年1月10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物业公司为吴伟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吴伟按每平方米1.1元/月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在入伙时预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办理入住手续后的第二年开始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时间为每季度首月20日前;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1.3元收取。合同签订后,甲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吴伟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共欠原告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共计12036元。甲物业公司多次向吴伟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伟支付上述费用。

【分析】

原告是取得物业服务资格的物业服务公司。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主要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约。原告已经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就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相关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不及时,办事拖拉,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吴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共计12036元。

【法律常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知:

一、业主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物业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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