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61岁的郝大妈居住在某小区。6月5日上午6点30分,郝大妈出门买菜,此时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小区楼栋一楼门厅内拖地。7点20分,郝大妈买完菜回家,在一楼门厅转弯时,因为地面湿滑摔倒了,小腿骨折自网络花去医药费9000余元,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郝大妈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郝大妈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000余元。
【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区域,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区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郝大妈摔倒的位置为楼栋的门厅,地面潮湿时易滑,物业公司在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职责时,应对业主负起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物业公司员工在拖地后,并未及时采取干燥措施,也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瑕疵,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郝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行走过程中应充分注意路面情况,但其忽视风险,未关注地面情况,自身有一定责任。因此,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郝大妈因此次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郝大妈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对与本案有关的知识点解读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其中,小区公共环境的清洁就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范围,在工作中,物业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业主在小区摔伤,物业都要赔偿吗?
不一定。物业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物业公司有过错才赔偿。本案中,物业公司就是因为拖地后没有及时对地面采取干燥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对业主摔伤具有过错,所以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注: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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