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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4月1日起物业涨价需经业主同意,停车费问题得到解决


焦点

近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该《办法》4月1日起施行。关于物业费怎么定,停车费怎么收等问题,该《办法》给出了新的回答。下面小焦来带大家一起解读下新《办法》~

1

物业费怎么收?

前后期收费方法不同

新《办法》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范,住宅前期及后期的定价方法不同。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非住宅前期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

那怎么判定是否属于住宅前期呢?以下三个条件满足一个,即需要成立业主大会,此时脱离住宅前期物业收费办法。

(1)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2)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3)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新《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业主权益的维护。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2

停车费怎么收?

对车位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业主免交停车费

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

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调查,通过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3

拖欠物业费怎么办?

可走司法途径,但禁止以停水停电相要挟

新《办法》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4

业主大会怎么定?

专有部分面积过半且总人数过半

新《办法》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原则,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单方面决定。

新《办法》最后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快去看看你家的物业费是否妥当,停车费是否合适吧!

信息来源:湖北省物价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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