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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工业园区企业(项目)用地

 

为加强工业园区企业(项目)用地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办法》、国务院《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供地原则

园区项目供地遵循“依法管理、统一开发、市场运作、规范高效、集约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

二、供地条件

(一)园区项目供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和工业研发用地);

2、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用地:工业园区配套设施仅限园区企业必备的生产辅助设施和生活辅助设施,包括园区内企业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用房和仓储物流、企业员工教育培训设施;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4、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水土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

5、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资源利用率高的工业项目;

3、安排就业人员500人以上或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4、利用本地资源加工且附加值高、安排就业岗位200个以上,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在园区供地,鼓励其租用闲置厂房生产或转移到具备条件的乡镇发展。

(三)园区现有企业需要增加工业用地的,需考察工程进度、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生产效益以及纳税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增加用地:

1、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

2、未达到原合同约定的建设和投产要求的;

3、年纳税额按用地规模折算每亩低于10万元的;

4、配套设施用地超过企业用地7%的。

三、供地程序

1、项目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入园前由招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实地考察论证并形成专题材料,提交园区管委会集体讨论后,报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签;

3、项目选址;

4、立项;

5、签订入园合同书;

6、组织项目用地征用及报批;

7、项目用地招拍挂;

8、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项目用地单位须在工业园区已规划范围内选址,工业园区根据不同产业类别合理安排用地。

四、供地方式

供地方式一律实行招拍挂,起始价不低于年度省市规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

五、供地后管理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

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园区管委会、招商局牵头,组织国土、审计、物价、规划建设等部门按以下方法进行核定:

1、项目用地按合同出让价计算;

2、地面建筑物按竣工当年江西定额计算;

3、设备投资依据销售原始发票,同时采取厂家咨询、网上查询等核定。

(二)闲置土地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闲置土地处置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合同约定的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处理。闲置一年的按最高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项目建设要求

入园项目建设绿化率控制在20%,容积率必须大于0.5,建设密度应达到40%以上,行政办公等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7%

(五)建立项目退出机制

入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但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的,允许退出。项目退出先由招商服务单位做好劝导工作并按规定引进新的项目,无法引进新项目的由政府出资收购。凡政府收购的土地使用权按原始合同出让价加年息,年息按国家银行挂牌利率2年的平均数计算,地面建筑物按评估价的80%计算,其中土地收购年息最高不得超过2年。

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追加投资。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且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如入园合同有约定,则按入园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本条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项目转让要求

园区工业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维持生产,确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给其它工业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的,经园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审查确定其受让方仍从事工业生产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国土、房产部门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税费。

转让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园区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的,因企业无力偿还债务,需拍卖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确保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用途,否则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超面积占用土地的处置

园区企业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合同约定或办证面积,如属政府相关部门原因的,则按原始土地出让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出让价格低于2万元/亩的,则按2万元/亩的标准补交;如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自行占用的,则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六、奖励办法

项目入园后,三年内企业纳税额按用地规模计算,每亩年纳税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所征土地使用税和建筑安装营业税中地方所得部分拿出一定资金给予奖励和扶持,即:每亩年纳税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两税”地方所得的30%;每亩年纳税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两税”地方所得的50%;每亩年纳税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两税”地方所得的100%,实行先征后奖。

七、相关法律责任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的,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附有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没收。

园区、国土、房管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我县以前出台的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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