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一般不超过2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超过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5%以上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积极创新供地机制。用地面积在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在编制项目计划、规划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用地,待首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申请预留发展用地的土地供应;预留发展用地的预留时间根据项目情况,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超出时间的另行处置。未经市政府批准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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