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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此条为公司法关于公司转投资的规定。

   所谓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公司的发展意义重大,如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可以调整产业结构,可以极大地节约交易成本等。同时,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等,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从而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但是,转投资势必涉及到转投资公司的权利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从法律上不加以限制,就有可能损害公司特别是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公司向其他企业的投资,必须以责任为限、互不连带为原则,也就是说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得通过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对象与行为限制的规定。

  转投资,公司为获取能够产生收益(或更)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

  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司信誉不佳、公司经营情况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宜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一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要求完全赔偿。此处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方,否则稍微投一点钱,到头来万一被追究连带责任,损失的可不是所投资的那一点钱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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