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对象与行为限制的规定。
转投资,公司为获取能够产生收益(或更)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
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司信誉不佳、公司经营情况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宜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一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要求完全赔偿。此处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方,否则稍微投一点钱,到头来万一被追究连带责任,损失的可不是所投资的那一点钱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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