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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 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村、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和省、市、区相关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和规范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按照《中共新建县委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对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各级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领导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决策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指示、决定、决议等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

2、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及社会稳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工程承包合同等事项。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事项。

4、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对口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乡镇重要的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5、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及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处理方案。

7、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

1、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交流、调整、奖惩、辞职、辞退、推荐、提名。

2、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酝酿。

4、本单位干部的表彰奖励。

5、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

1、一定投资额的项目,标准应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2、专项项目。

3、跨年度、跨任期项目。

4、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

5、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标准

各村和机关各站(所)要根据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财务审批制度,研究确定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审批标准。以上资金支出,必须坚持集体讨论、行政正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付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各单位要制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各领导班子集本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召开相关会议征求意见,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岐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有关部门提请党政领导班子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要准备好有关议题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与会议通知一起提前发给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保证参加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到会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等内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要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可根据内容,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区直部门单位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党政领导班子会的,必须邀请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书记或副书记列席会议,并提前告知所要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参加或列席所统管和联系单位有关会议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主要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全程监督。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后,由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党政领导班子会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政领导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1、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决策执行到位。各村、各单位主动接受监督。

3、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其他要求

各村和机关各站(所)要结合实际,尽快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六、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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