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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基层执法难点及对策

案例一:调味面制品,其主要产地为河南、安徽、四川等地,主要食用人群为学生、年青男女,主要集中在学校周边商店、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添加剂、色素、防腐剂添加严重,对人体特别是青少年危害极大,是各位学生家长深恶痛绝的一类食品。

2014年,黔江区电视台接学生家长举报,说小孩在学校外买东西吃后身体不适,进了医院,希望区电视台予以曝光。电视台调查发现,举报者小孩吃的是调味面制品,也就是俗称的“五角”食品,而该副食店证照齐全,食品包装完好,无明显霉变且在保质期内,只好咨询区食药监分局,这种情况能否查处,如何查处。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被举报的调味面制品生产厂家、联系方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齐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查到,商家从合法企业购进,购货票据完备,渠道合法,理论上该食品是合法食品,出于对消费者负责的考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产品予以抽样送检,而黔江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返回的检测报告确是该食品是合格产品。

2015年黔江分局共抽样送检7批次,只有1批次不全格,不合格率为14%。我们现在在学校及周边检查,都是好言劝经营主体不要经营调味面制品,说这些东西多了对孩子不好,大家都是为人父母,多换位思考,这种食品给你自已小孩儿吃你愿意不?还不能明言说不许销售,毕竟这类售的生产许可、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齐备。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是食品生产门槛低,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部门未严格把关,大量小生产企业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确无法生产出高档食品,跟风生产低劣食品;二是现有的食品执行标准不适应食品生产的需要,即使生产企业大量添加了色素、添加剂、防腐剂,按现有的执行标准检测,都是合格产品。针对调味面制品,食品监管部门一是在严格把关新实施的生产许可证资格的同时,对原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再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吊销其生产资格;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督促卫生部门,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加快各类执行标准修订,适应食品生产的需要。

案例二:保化品各类繁多,主要消费人群为女性和老人,商家根据消费人群的代表性,多采取会议营销、体验营销和微商等形式,夸大宣传,致使人们损失金钱的同时,往往还带来身体的伤害。

2015年,黔江分局接到一个投诉举报,一名女子称黔江某美甲店老板(该美甲店老板本身是微商)介绍一款瘦身保健品,微信朋友圈上都说效果很好,她也通过微商在该店购买服用,结果服用后就进了医院。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名叫千妃蔓纤体酵素,内包装瓶上名称为千草灵方溶脂酵素,批准文号:港卫食字(2006)第N295号,厂址:香港葵昌路51九龙贸易区30号9f,其标签上中文全部均为繁体字。笔者通过电子邮件,向香港环境卫生署核实该产品是否为香港制造?是否为合法产品?香港卫生署中医药事务部回复:“香港无“港卫食字(2006)第N295号”格式的编号,中成药名单上没有名为「千妃蔓纤体酵素」和「千草灵方溶脂酵素」的产品,符合中药组要求的中药商名单上并没有登记地址为「香港葵昌路51号九龙贸易区30号9f」的中药商。”

2016年5月,黔江分局又接到一个投诉举报,举报者称其母亲在黔江某经络养身会所购买了“雪山神果”和“雪山御液”两种保健品,吃后腹胀、心头发烧、想睡觉,到医院检查,医生说是肝腹水,举报人怀疑是吃了该保健品病情加重,想查这个保健品是否有问题。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雪山御液”标示的生产厂家:哈尔滨市桂生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QS230015050093,卫生许可证号:(黑)卫食登字(2007)第230101-100072号,执行标准:DB23/T069-2007,经销商:吉然国际商务部集团,经销商地址:香港九龙望角花园街-16号好景商业中心,其标签全部为繁体字,而标有“可治疗预防心梗、脑梗、风湿、失眠、养肾、壮阳、活血化瘀”等字样;“雪山神果”卫生许可证号:卫法监【2011】235号,执行标准:DB23/T069-2007,标签有“吉然国际商务部集团内部特供”字样。笔者通过协查函了解到,哈尔滨市桂生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三年未进行年报,电话为空号,标示地址上无该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查询到该企业,无“DB23/T069-2007”执行标准;香港卫生署中医药事务部也回电子邮件称,“中成药名单上没有名为「雪山御液」或「雪山神果」产品,持牌中药商名单上没有名为「吉然国际商务集团」的持牌中药商。”

上述两例案例均为不法分子通过普通人对食品、保健品和药品的认识的欠缺和消费者心理的把握,夸大宣传,诱使消费者上当;同时,不法分子还有一定的反调查意识,全部交易均为现金交易,没有购货票据,经营现场没有货品,消费者投诉后,执法人员查处相当困难。执法人员应摸清辖区内会议营销、体验营销商名单,严审其产品合法性,禁止夸大宣传,同时加强巡查力度,杜绝问题产品流入市场;《食品安全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和许可证方面有规定,但没有食品本身合法及食品储存、运环节的法律条款,普通市民的无法识别辨别,监管部门难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期待《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能更完善并早日出台。

案例三:食品快速检测作为筛查手段,能快速筛选出可疑食品,具有快捷、廉价、高效的特点,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黔江区2014年完成快检1015批次,2015年完成1500批次,虽然对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一定作用,但问题依然突出。

根据电话举报,面粉制品如面条、湿面、饺子皮等产品,里面非法添加了“硼砂”,2015年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快检筛查了15批湿面、抄手皮、饺子皮等产品,8批次“硼砂”异常,但执法人员最后确无法做行政处罚,原因是“硼砂”在食品非法添加无法检测,这样的食品中非法添加快检筛查能查出异常而检测机构暂时无检测方法的还有“硫氰酸钠”、“硫化钠”等非法添加剂。

2016年6月,针对近期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分局领导约谈了辖区内的部分大型超市负责人。约谈中,某超市负责人反映,通过快检筛查食用农产品在操作上存在困难,她打一个比方:我超市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人员也是专人专岗,业务技能没问题,如果某天,我超市进货5吨大白菜,快检结果是阳性,按规定,必须封存并抽样送检,那么问题来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不可以几天内出报告,该批大白菜肯定要烂掉,如果该批次大白菜确实有问题,那么还好处理,如果没有问题,那这部分损失谁来承担?

食品快速检测做为筛查手段,能有效提升食品监管效能,但要真正的具备操作性,还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国家总局尽快对快速检测方法予以认证,明确那些项目采用那种办法快检得到的检测结果能作为处罚依据,免去抽样送检过程,抛弃快检不快的帽子,对不能直接处罚的项目,开辟食品快检异常绿色通道,短时间内出检验报告,降低损失,提升食品快检筛查的可操作性;二是加强快检技术研发,尽量减少步骤,操作界面人性化,降低操作人员的技能要求,提升设备便携性、检测结果的精确性、易校正性;三是完善食品检测手段,部分食品快速检测能筛查的非法添加物质,抽样检测方法没有,如面条、饺子皮、肉丸等食品中的“硼砂”、“硫氰酸钠”、“硫化钠”等非法添加剂,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案例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违法添加可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但违法添加是食品监管过程中最难查处的问题。

2016年5月,黔江分局联合区公安部门查处了一处以猪小肠生产肠衣的黑作坊,执法人在生产现场发现了工业用火碱、工业盐、敌敌畏、碱性蛋白酶等物质,而工业用火碱是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由于执法人员查处时,该作坊未生产,执法人员没有现场抓住他非法添加工业用火碱,当事人也狡辩称他不是生产肠衣,而是提取肝素钠。而目前的检测手段,即使是能在成品中查出钠离子和氢氧根离子,也不能判定就是加了工业用火碱,因为工业盐中有钠离子,水中有氢氧根离子,致使检察院至今仍未能提起公诉。

随着技术革新,各种各样的食品添加剂涌现,超范围添加和非法添加正成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而非法添加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容易当场查获,检测手段的滞后使抽样检验成为监管的短板,所以食品中非法添加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要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一是要加强生产环节巡查,食品生产工艺变更、配方变更必须征得当地县以上食药监局同意,督促生产企业的规范生产,从源头上杜绝非法添加;二是加强检测手段更新,即某新型的食品添加剂对应的检测手段出现了,该新型食品添加剂才能使用;三是卫生部门及时更新食品执行标准,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加入新型食品添加剂检测方法及限量,原有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实际的调整各食品添加剂指标限量,避免出现各项指标都合法,但小孩吃后身体不适进医院的调味面制品现象。

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做好生产环节源头监管,加强流通环节查处力度,辅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先进的检测技术手段、高标准的执行标准,才能做到监管有办法,查处有依据,水平有提升,品质有保障,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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