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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标准,食品企业是否必须执行?

      


      马上就快到2016年的中秋了,这是《GB/T19855-2015月饼》新标准实施后的第一个中秋。新标准由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为国家推荐性标准,那么针对新标准实施后,不按此标准执行的,能否认定为企业生产的食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由此可见,只有纳入指令性文件的推荐性标准才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企业不执行推荐性标准的,不能都认定为违法。但是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选择执行了推荐性标准,那么其产品就必须接受该标准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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