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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食品中过氧化值超标按《食安法》处理还是按《产品质量法》处理


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

1、180g/罐装的小金枣(标称生产日期2016年9月16日)经过抽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情形是:酸价项目,mgKOH/g,标准指标 ≤5,实测值 5.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中未见感官要求检验项目。

2、180g/罐装的小麻花(咸味、标称生产日期2016年9月16日)经抽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情形是:过氧化值,g/100g,标准指标 ≤0.25,实测值 0.6,单项判定 不合格。检验报告中未见感官要求检验项目。


分歧

办案机构对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定性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定性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定性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该案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

首先,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行复字[2010]6号),“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以前,应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1月12日共同作出的《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的答复,对违反食品卫生标准的行为应当是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于2016年9月22日起实施,代替了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从这两个标准的替代关系来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代替了卫生标准,但标准的编号是同一个,既GB 7099,属于同一个标准。

考虑到上面的两点,生产经营酸价、过氧化值超过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查处该案,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

二、该案应当如何定性并处罚

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

酸价:在化学中,酸价(或称中和值、酸值、酸度)表示中和1克化学物质所需的氢氧化钾(KOH)的毫克数 。酸价是对化合物(例如脂肪酸)或混合物中游离羧酸基团数量的一个计量标准。典型的测量程序是,将一份分量已知的样品溶于有机溶剂,用浓度已知的氢氧化钾溶液滴定,并以酚酞溶液作为颜色指示剂。酸价可作为油脂变质程度的指标。酸价的单位:(KOH)/(mg/g)。(摘自百度百科)

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是1千克样品中的活性氧含量,以过氧化物的毫摩尔数表示。用于说明样品是否因已被氧化而变质。那些以油脂、脂肪为原料而制作的食品,通过检测其过氧化值来判断其质量和变质程度。(摘自百度百科)

酸败俗称哈喇。油脂在贮藏时由于与空气等作用发生氧化而进一步分解产生异臭味的现象。主要由于油脂中不饱和脂肪酸发生自动氧化,产生过氧化物,并进而降解成挥发性醛、酮、酸的复杂混合物。一般酸败后油脂的密度减小,碘值降低,酸值增高。(摘自百度百科)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生物、酶、空气中的氧的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常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应或食物中毒。(摘自百度百科)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第157页)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发生变色、变味等变化。(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第90页)

其次,从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4 指标要求 4.2 感官要求 应具有糕点、面包各自的正常色泽、气味、滋味及组织状态,不得有酸败、发霉等异味,食品内外不得有霉变、生虫及其他外来污染物。”及“10 检验方法 10.1 感官要求 取50g以上样品观察其色泽、气味、滋味及组织状态是否正常,应符合感官指标4.2的要求。不得有异味、霉变及其他外来的污染物。 ”来看,油脂酸败是仅凭人体感官通过观察就可以判定的,无需经过检验检测。

再次,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文字,从字面意思理解,“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和“油脂酸败”,均是属于并列关系,也是仅凭人体感官通过观察就可以判定的,无需经过检验检测。

又次,酸价、过氧化值是理化指标。在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明确规定“4 指标要求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本案中,酸价的检验结果是5.9,过氧化值的检验结果是0.6,超过标准要求。虽然酸价、过氧化值和油脂酸败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不能认为酸价、过氧化值指标超标等同于油脂酸败,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最后,在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中均未见到感官要求的检验项目。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被检商品没有出现油脂酸败的情况。否则,在这两份检验报告中就应当出现感官要求的检验项目并予说明。

因此,生产经营酸价、过氧化值超过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宜定性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行为;应定性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即《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综上,该案中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酸价、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行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定性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作者系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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