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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教育:“智慧的民族”立国之本

以色列是一个矿产和水资源极为缺乏的国家,大半土地是沙漠和荒山,又面临与周围阿拉伯国家长期敌对的特殊外部环境,但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却将一片贫瘠的荒漠建设成为了一个科技、经济和军事强国,其国内生产总值从1948年的2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1043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已接近2万美元,并在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名列世界最具竞争力的国家前20位。“国运兴衰,系于教育”,以色列在20世纪后半叶的迅速崛起有力地印证了这句话的深刻内涵。

教育“维系犹太民族的生存”

犹太民族以“嗜书的民族”“学习的民族”“智慧的民族”而闻名于世。据说,所有的犹太家庭在孩子刚懂事时,父亲或者母亲会把一本书沾上蜂蜜然后让孩子去吻,让孩子从小就知道书是甜的。同时,向孩子提出一个这样的问题:“有一个没有气味、没有形态、没有颜色但任何人都抢不走的宝贝,就在你身边,你知道它是什么吗?”如果孩子回答不上来,父母就会告诉孩子:“这个宝贝就是智慧。它比金子、宝石更贵重,比什么都重要。只要你活着,它就永远跟着你。”在这种观念的熏陶下,以色列人充满了求知欲望。

在犹太人眼里,“学习是最高的善”。几千年来,犹太民族始终保持热爱学习、崇尚教育的传统。公元前75年,耶路撒冷犹太教公会颁布广泛实施初级教育的条例,规定犹太社区必须资助公共教育,家庭必须送儿童入学。在犹太民族的观念里,不信神就不得为人;不受教育者就要被剥夺一切权利,并要被驱逐出境;不设学校的城市也是不许可的。

在长达近两千年的大流散时代,知识和教育对多灾多难的犹太民族更具有极其特殊的意义。犹太人很早就有一个交纳“什一金”的慈善传统,即每人至少要把自己总收入的1/10 捐献出来。关于这笔“什一金”的用途,犹太律法明确规定,第一受益人是“那些把时间都花在研究《圣经》和其他典籍上的人”,即有知识、有学问的人。后来,这一优先权便给予了广义上的学校。犹太人一直教育他们的孩子:“要像尊重上帝那样尊重教师。”古老的犹太文化之所以能奇迹般地保持下来,教育在其中发挥了无可估量的作用。

正因为犹太民族极其重视教育,使得这个只占世界人口0.2%的民族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原子弹之父奥本·海默等一大批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伟人都是犹太人。犹太人还包揽了15%的诺贝尔奖。

1924年和1925年,位于海法的以色列理工学院和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相继成立。后者由著名化学家、后任以色列第一任总统的哈伊姆·魏兹曼博士等创办。魏兹曼在希伯来大学奠基仪式上发表讲话说:“我们在生存的最黑暗的年代里,在我们自己的学校的院墙内找到了避难所。犹太人长期遭受迫害,然而知识和精神的能量却保持下来了。这种能量有助于维系犹太民族的生存。”1934年,魏兹曼科学研究院的前身丹尼尔·谢伊夫研究所宣告成立。以色列理工学院、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和魏兹曼科学研究院至今仍是以色列教育宝塔上的明珠,也是世界一流的高等学府。

“教育是创造以色列新民族的希望所在”

1948年建国后,以色列的历届领导人遵循前辈的传统,一直把教育视为以色列社会的基本财富和开创未来的关键。被誉为“以色列国之父”的以色列第一任总理戴维·本—古里安认为:“没有教育,就没有未来。”第四任总理果尔达·梅厄指出:“对教育的投资是有远见的投资。”第三任总统扎尔曼·夏扎尔则强调:“教育是创造以色列新民族的希望所在。”曾任以色列教育部总司长的希奥山尼博士在1994年出版的《以色列政府信仰教育》一书序言中指出:“以色列国将教育作为民族优先的事业,因为我们相信,投资教育将帮助以色列维持世界上最先进国家行列的地位。”

19499月,诞生才8个月的以色列国会审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是以色列最早制定的几部法律之一。后来《义务教育法》又经过几次修改,逐渐将义务教育的年限从6年延长到10年。20077月,又将义务教育延长到12年。以色列《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为3~15周岁的儿童和少年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根据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局规定报告学生注册情况;未经教育部批准,在任何情况下学校均不得因为学生学业成绩不好而开除学生;禁止体罚学生。另外,国家还为16~17周岁的青少年以及18周岁尚未完成十一年级学习的人士提供免费教育以及免费教材。在以色列,基础教育系统的行政管理和教育经费由教育部和地方当局分担。教育部除承担全部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工资外,还负责课程设置、教育标准制定以及培训和考察教学人员;地方当局则负责校舍的建设和维修、教学设备的购置以及具体管理。 

为了发展教育,以色列非常重视教育立法。1953年,以色列国会颁布的《国家教育法》明确规定:“以色列的教育目的,一方面是让学生学习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是促进来自世界不同地区的犹太人之间的融合,消除他们之间的文化差别,以形成一种新的犹太国民文化。”以色列不仅把教育看作是维系犹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纽带,而且也把教育当作是促进社会融合的重要手段,期望通过教育能够逐渐消除来自各种文化背景的移民集团之间的差异和隔阂,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1968年,以色列国会又颁布了《学校督导法》,规定学校的开办和运营必须获得国家的办学许可证,并授权教育部对各类学校实行巡视和督导。在1988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中,强调要提高和发展残疾儿童的潜能,增强他们的体能和智能。在1997年颁布的《长学习日及加强学习法》中,规定在教育机构原有的学时基础上增加学习与授课时间,各类学校每周的教学时间不得少于41小时。与之相配套,以色列国会又于2000年颁布了《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参与长学习日法》,要求教育部制定高等教育机构学生参与延长中小学学习日的教育活动计划,参与本计划的学生必须同意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条件每周为—所学校工作4小时,教育部为这些学生提供不少于高校学费50%的资助。2000年,以色列国会还颁布了《学生权利法》《教材租借法》《对地方政府教育拨款法》等多部教育法律。如《教材租借法》,是要动员教师和学生将他们使用过的教材提供给学校。从众多教育立法中,我们也不难发现犹太民族的特点,处处讲究细节,每一部法律均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为了发展教育,以色列政府投入了大量经费。上世纪60年代,以色列的教育预算平均占国家预算的11%,仅次于国防预算。上世纪70年代以来,以色列教育经费一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左右,至今这一比例仍然名列世界第一。在以色列国家财政的教育预算中,基础教育支出约占56%。中央政府承担了义务教育75%左右的费用,地方政府承担22%,私人以及私人机构捐赠约占3%。根据2000年平均购买力水平计算,以色列投在每个小学生身上的教育成本为3939美元,高于西方发达国家3769美元的人均水平。正因为教育投资充足,以色列基础教育的各级学校一直能够维持较小的班级规模(参见表格),并保证了基础教育的高普及率,不仅远远高出周边的阿拉伯国家,而且超过了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以色列还非常重视幼儿早期教育。

与其基础教育相比,以色列的高等教育也毫不逊色。除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以色列理工学院和魏兹曼科学研究院外,特拉维夫大学、巴伊兰大学、本—古里安大学、海法大学也是享誉世界的大学,每年有大批外国留学生来到这里学习。除以上7所大学外,以色列还有公开大学、地区性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多所,有权授予本科以上学位的高等院校共有58所。另外,还有大约25所外国大学在以色列设有分校。以色列人均教授拥有量为世界第一,每4500人中就有一名教授。到1993年,以色列共有大学毕业生2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18%。据1995年的统计,以色列每万人在国际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数近120篇,居世界首位。以色列还是世界上人均拥有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最多的国家。以色列高等教育入学率目前名列全球前10位,人均高等教育经费占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以73.4%名列世界首位。

以色列的高等院校不仅培养人才,而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直接为社会服务。据统计,投入相等数量的研究与开发经费,以色列大学获得的专利数量是美国大学的2倍以上,是加拿大大学的9倍以上。以色列凭借教育发展了先进的科学技术,从而在很多方面创造了奇迹。例如,由于以色列土地贫瘠,雨量稀少,水资源奇缺,该国的高等院校数十年来不断研究,并在全国应用推广了其独特的喷灌和滴灌技术。以色列的这种灌溉技术为世界干旱地区农业的发展树立了榜样,被誉为“划时代的创举”。机械化、灌溉技术、生物技术和新的耕作方式,使得以色列的农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甚至被称为“欧洲冬季的厨房”。

总之,就像以色列人所说得那样,以色列教育体制是一个火车头,它为以色列人创造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在这种教育体制下不断培养出来的大批高质量人才,对以色列的崛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为复旦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之一,作者单位系复旦大学高教所)

启示

首先,要高度重视教育的战略地位,尊师重教。在古代以色列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次,犹太王子到一个城镇视察,要见一见该城的守卫者。人们急忙把城中的官员和护卫人员带到他面前,而他却摇摇头说:“我想见的既不是市长,也不是士兵,而是学校的教师,只有他们才是城市的真正守护者。”在今天犹太人心目中享有最高权威的人仍然是教师。尊师重教,使全社会形成了勤奋好学的浓郁气氛。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调查,14岁以上的以色列人平均每月读一本书,以色列每4000人就有一所公共图书馆,在人均读书比例和人均拥有图书馆上均居世界第一。前面我们还提到了以色列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名列世界首位等,这些都表明了以色列政府和人民将教育摆在了相当优先的地位,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其次,要依法治教,保证教育的健康发展。法律意识强是犹太民族的重要特点之一。关于以色列基础教育的法律,前面引用了很多。在高等教育方面,早在1958年,以色列国会就通过了《高等教育理事会法》,规定高等教育理事会为负责以色列高等教育的国家机构。该机构的职能是为发展科学研究和建立高等教育机构向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建议,代表国家评估并批准成立高等教育机构,颁发新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赋予法律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授予学术学位之权力,并为拓展、改善和促进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教学及科研合作提供建议。理事会共有24名成员,由总统任命,教育部部长担任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传统上由最高法院的一位前任法官担任。1972年,理事会决定在其下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委员会,即规划与预算委员会,代表理事会履行规划和预算的职责。规划与预算委员会从规划、预算和财政的角度审核开办新学校、新单位或新的学术项目的申请,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规划与预算委员会由6名成员组成,其中4人是来自大学的著名教授(其中一人还担任该委员会主席),其余2人是来自经济界、工商界的知名人士。依法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有处理本机构学术与行政事务的自由,并在适合本机构发展之预算范围内决定本机构的科研及教学项目,任命行政人员、教师以及规定教学和科研方法等。《高等教育理事会法》清晰地规定了高校与政府的关系,特别是构建了高等教育理事会这样一个政府与高校之间的“缓冲器”,对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此外,为了适应国外教育机构在以色列办学的新形势,19998月,以色列国会又对《高等教育理事会法》作了重要修改,其中的要点包括:国外机构在以色列开办的课程应当类似于其母大学同类课程;这些课程的毕业生应能按其母大学毕业生同样程序方便地进入其母大学继续学习;质量控制、评价程序、入学要求和教员任命应由母大学来操作;获得一个学位的学习时间应当类似于以色列大学同类学位相当的时间;外国大学的分校不能与以色列高等学校合作运营,除非高等教育理事会给予特别的许可;除非在特定情形下,外国大学的分校不能接受以色列政府的资助;至少30%的课程应由母大学的教师来教;以色列教员的20%应当被外国大学的分校视为主要雇员或者获得外国大学至少4年的任命,等等。《高等教育理事会法》的这一修改,十分有利于保障以色列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合法权益,维持高等教育的正常秩序,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最后,教育必须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犹太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务实的民族。犹太人认为,接受教育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但学习知识、钻研律法都不能代替劳动的技能。犹太教的经典《塔术德》上说:“凡不教子女学习职业的人,便是教子女从事盗窃。”以色列的基础教育非常重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小学生从一年级开始就要接受系统的劳动教育,高中毕业生则必须学会一门专门技艺。以色列很多高校都成立了自己的企业,例如,希伯来大学的伊瑟姆研究开发公司、魏兹曼科学研究院的耶达研究开发公司、特拉维夫大学的拉默特公司等,这些企业对促进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前面我们提到了以色列大学在获得专利方面的成就,因为他们将这一指标看成是衡量大学与产业部门之间关系的重要尺度。总之,务实的民族办的是务实的教育,其根本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强盛。

原文载于《上海教育》第2007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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