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规范责任追究工作的思考

顺义地税局 王国强副局长主持课题组
2010-03-17 阅读次数: 1156 [ 字体大小:    ]
    【内容提要:近年来,顺义地税局在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现有的内部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工作,有些内容尚需研究、改进。本文结合顺义地税局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情况,着重阐述了内部监督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的工作思路。现发刊,供参考。】
    
    顺义地税局采取了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深入到业务科室、税务所对健全税务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调研,广泛听取税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梳理、分析、总结税务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树立符合顺义地税实际的科学发展理念,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统领全局工作。
    一、顺义地税局内部监督制度建设从无到有
    2002年3月12日,顺义地税局第一次印发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顺地税法〔2002〕50号),使全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有了适应我局具体情况的依据,首次明确了税收执法过错的概念、追究形式、主管部门、法律文书等内容。继此之后,顺地税法〔2003〕194号文件、顺地税法〔2004〕72号文件和顺地税法〔2004〕167号文件有对该“试行办法”进行了三次全面的修订。在顺地税法〔2004〕167号文件公布的《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包括了责任追究工作依据、目的、原则、形式、行为、程序、文书、归档等方面的内容,初步形成了系统性的工作制度,从而使责任追究工作有了全面的操作规范。这三次全面的修订,着力点是在不断细化对发生执法过错的“行为”的规定上,特别在顺地税法〔2004〕167号文件中,列举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税务登记”等57种执法过错行为。
    二、顺义地税局内部监督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些内容尚需研究、改进
    (一)基本概念方面
     顺地税法〔2004〕16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人员在税收行政执法程中,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给国家及纳税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我们可以看出,上述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描述,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执法人员发生了违法行为,二是违法行为已经产生了损害。显然,其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了“违法责任原则”,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的规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为了加大内部监督的力度,着眼于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推进优化地税发展环境,我们应当放弃“违法责任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为判断标准,如果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受到责任追究。
    (二)追究范围方面
    税收执法行为是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税务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因此,凡是不属于税收执法行为的行为发生过错,当然不属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在规范性文件中直接列示了44种被提起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同时还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规定对其他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因此,哪些执法过错行为受到责任追究,除了国家税务总局有权规定外,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才有权设定,其他税务机关不能超越权限自行扩大被责任追究的范围。法定机关以外的机关设定责任追究的行为种类是无效的。从税收实践看,有些税务人员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本岗位的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透彻,办事效率较低,实施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较难得到保证。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在责任追究适用范围方面,应当有进一步清晰、概括性的规定。
    (三)思想认识上的偏差
    从总体上讲,内部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工作正处在一个被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上的偏差必然影响行为的正确性。以下几种认识是有偏差的:
    1.把税收执法人员所有的工作错误、失误全部列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这样,主观上加重了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加大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难度。应当说,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过失、引起执法行为违法是被提起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具备的要件,不能满足这三个方面的条件,就不能适用责任追究的规定。
    2.税收执法人员发生违法行政行为,只受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产生这种认识偏差的原因是没有全面认识税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只是对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理。税务人员如果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可能还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不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3.税收执法责任主要针对出现的原则性问题进行追究,如不该减免税的减免了、不该行政许可的许可了等,对于非原则性问题,如盖章位置偏了、出现错别字等应通过日常提醒、电话告知等方式来解决。这种对责任追究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偏差。从执法角度讲,不宜用原则性、非原则性问题进行分类,整个执法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也许都会影响到整个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在具体工作中,字写错了就是错,与原则、非原则没有关系。但是,是否构成执法过错责任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判别。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第三条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因此,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给予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原则、非原则等其他的判断标准。
    三、顺义地税局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责任追究工作的思路
     (一)全面正确认识责任追究工作
    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全社会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要求也越来越高,必将有越来越多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必须转变发展理念,加强内部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自我纠错能力,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否则工作必然陷入被动,并将有损地税机关的形象,难以真正实现依法治税、科学发展。责任追究工作涉及每个单位、每个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责任重大、敏感性强,提高认识,是做好责任追究工作的前提。
    (二)加强总结和研究,加大内部监督力度,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环境
    第一,在基础概念上进一步研究、探讨,准确界定执法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内部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工作的核心问题。在具体实践中,要逐步从现有的“违法责任原则”过渡到“过错责任原则”,违法事实发生后,以过错为依据,而不以损害结果为依据。
    第二,在违法行为的范围上坚持范围法定原则,在上位法律或规范性文件未授权的情况下,遵守并执行上位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任意扩大或缩小违法行为的范围,防止责任追究工作的依据缺少法律效力,而阻碍内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同时,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责任追究行为种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上位法的完善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第三,实行责任追究并不是为了处理某个单位或某个人,不以追究过错人责任为最终目的,重在纠正错误,监督执法,最大限度地预防执法过错的发生。只要执法行为不断发生,监督机制就要存在,责任追究制度就需要在总结、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因此,要在具体税收工作中,领会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进一步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使税务机关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执笔人:李晓玲)
责任编辑: 来源:
*返回*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判断题9
当前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调研材料
浅析当前税收管理员面临的主要执法风险和应对策略
建立防范体系 减少基层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税务法制业务知识竞赛题(执法责任制) 知识竞赛题库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