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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1.适用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429条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①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民诉法解释》第431条
(6)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3、427条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2.债务人异议
(1)提出异议的方式:书面形式。
①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民诉法解释》第438条。
②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民诉法解释》第433条
③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关系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2)异议的时间: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
(3)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
(4)债务人撤回异议《民诉法解释》第439条
①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②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 形式审查。《民诉法解释》第437条
(6)审理后的处理《民诉》第217条
①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②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
③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3. 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判断:7日内未提出,即视为同意。
(1)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解释》第441条
(2)起诉时间: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民诉法解释》第441条
4. 错误支付令的救济:撤销与驳回《民诉法解释》第443条
(1)管辖法院:本院。
(2)程序:①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②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1.适用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429条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①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民诉法解释》第431条
(6)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3、427条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2.债务人异议
(1)提出异议的方式:书面形式。
①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民诉法解释》第438条。
②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民诉法解释》第433条
③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关系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2)异议的时间: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
(3)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
(4)债务人撤回异议《民诉法解释》第439条
①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②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 形式审查。《民诉法解释》第437条
(6)审理后的处理《民诉》第217条
①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②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
③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3. 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判断:7日内未提出,即视为同意。
(1)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解释》第441条
(2)起诉时间: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民诉法解释》第441条
4. 错误支付令的救济:撤销与驳回《民诉法解释》第443条
(1)管辖法院:本院。
(2)程序:①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②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1.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 《公司法》第144条《海诉》第100条
2.申请方式
(1)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2)申请人:票据持有人。
(3)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停止支付与公告
(1)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民诉法解释》第449条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民诉法》第221条、《民诉法解释》第450条
(1)时间:除权判决作出前都可以申报权利
(2)形式审理:仅审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是否一致。《民诉法解释》第451条
5.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作出: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合议庭。《民诉法解释》第454条
(2)同时具备的条件:①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
②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
(3)除权判决的效力:宣告票据无效。 《民诉法解释》第453条
6.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第223条
(1)救济原因: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正当理由,包括:《民诉法解释》第460条
①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②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③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④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⑤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2)起诉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
(3)管辖法院: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原告,申请人为被告。《民诉法解释》第461条
(5)可以超过请求范围裁判:①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民诉法解释》第461条
②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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