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男孩溺水同伴施救未果被诉 父母担责

  近日,泸州市合江县两名未成年人在鱼塘游泳时不幸溺亡,另两名同伴被死者家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幸存的两名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起玩耍的同龄人不负有保护义务,并且已经进行合理施救,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反,死者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疏于管理,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两男孩掉入深水区

  同伴施救未果

  今年8月,因天气炎热,12岁的韩明向同龄人张汉、张东,以及13岁的吴山(以上四人均系化名)提议到附近的鱼塘游泳。四少年一拍即合,来到鱼塘。突然,韩明和张东发现其他两人落入了深水区,急忙找来竹竿想救同伴上岸。随后,韩明跑到附近农家喊人帮忙,63岁的向某听到后赶到鱼塘边上,但仍没办法将两个少年救起,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民警赶至现场后,把吴山和张汉打捞起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东和韩明的家人分别向两死者家庭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已按人身意外伤害进行理赔。但两溺亡少年的父母认为,其子是在韩明和张东的建议下,才到鱼塘游泳的,而且在发现同伴落水后,韩明和张东没有及时救助导致死亡发生,二人应当为此负责。两死者父母遂将另两名存活同伴及鱼塘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共30万元。

  法院判决:

  存活同伴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天相约结伴游泳是正常活动,提建议的少年本身并无过错,而且溺亡的两少年年龄均满12周岁,对鱼塘游泳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认知,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活着的两名少年也都是12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现同伴溺水时,先是自行救助,在救助无果的情况下,又向附近的成年人求助,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因此,同伴溺亡的后果与韩明、张东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支持原告对此部分的诉讼请求。

  相反,原告作为溺亡少年的父母,疏于管理,对其子的死亡后果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鱼塘经营者在养殖管理期间,对鱼塘疏于管理,未对鱼塘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原告之子进入该鱼塘玩水并溺亡。因此,鱼塘经营者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次要赔偿责任,赔偿两死者家庭各29247.25元。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12岁少年救同伴死亡 获救方不道谢被判补偿8万
同伴溺亡未呼救 南阳15岁少年监护人承担一成赔偿
永生难忘:麻雀中暑,同伴施救...
巢湖一少年钓鱼触电身亡成年钓友被判赔偿 钓友:不知未成年
少年下河游泳溺亡 法院判决同伴需担责
少年溺水后同伴相约隐瞒并砸坏其手机扔沟里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