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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性侵未成年人等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中国网12月23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今日下午,四部门就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举行新闻发布会。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意见》中列举了将撤销未成人监护人资格的七种严重情形。

据介绍,《意见》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在《意见》的第35条,一共有7项,其中前面6项都是非常具体的,最后一项是兜底条款,如果严重程度相当前六项规定也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七种情形包括: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二是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等情形。五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胡云腾介绍,规定这些剥夺监护权是秉承了三个原则,其中一个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切要从未成年人的权益考虑,“我们的工作宗旨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孩子。”胡云腾说,“我们要把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到实处。考虑到这项规定与我们传统观念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这项制度必须要审慎行使。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的才依法剥夺,同时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他的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 ”

中国网12月23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今日下午,四部门就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举行新闻发布会。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意见》中列举了将撤销未成人监护人资格的七种严重情形。

据介绍,《意见》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在《意见》的第35条,一共有7项,其中前面6项都是非常具体的,最后一项是兜底条款,如果严重程度相当前六项规定也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七种情形包括: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二是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等情形。五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胡云腾介绍,规定这些剥夺监护权是秉承了三个原则,其中一个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切要从未成年人的权益考虑,“我们的工作宗旨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孩子。”胡云腾说,“我们要把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到实处。考虑到这项规定与我们传统观念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这项制度必须要审慎行使。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的才依法剥夺,同时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他的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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