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观念是:(1)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动中;(2)这种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预测不可预知的,它是不确定的。(刘星:《法律是什么》,法律出版社会,2009年8月第2版,第81页) 法律的确定性要求利用语言表达的法律文本含义也是确定的。毫无疑问,语言含义的确定性无法象数字一样精确,但可以肯定的是大致内容是确定的。语言含义所包含的范围并不是无限扩大的,它的范围是有限的。如“我最喜欢黑色上衣”这句语言,在他人看来,可能无法确定我最喜欢的是浅黑色上衣?还是深黑色上衣,但可以排除我最喜欢白色上衣,或别的什么颜色上衣,更得不出我喜欢黑色鞋子、白色袜子的结论来。利用语言表达的法律文本的含义也是如此,它并不象现实主义法学所说的毫无确定性。法律文体的大致确定,或追求法律尽可能的确定性,对社会的秩序已经足够。法官不可能不遵循这种大致的确定性。即便法官独立,他们对法律的解释也不可能为所欲为,把黑猪解释为白狗,他们的行为会受民主过程的控制。即便是在非民主国家,法官也并非不受任何力量控制。 |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