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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糊涂:也谈刑诉法大修

    陈大律:我不是法律专业人,但一直关注并渴望国家法治进步。我对这次刑法大修中有关逮捕的细化条款深感失望。写了一些意见,想借你网对对这次大修产生一个公民的影响力。如您认为有道理,请转变为公开留言。

     ——您可能真的不是专业法律人员,但您是一位有思想、会思考,渴望法治进步的公民。您平时的跟帖证明了这一点,您这篇小文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

    陈大律:我不是法律专业人,但一直关注并渴望国家法治进步。我对这次刑法大修中有关逮捕的细化条款深感失望。写了一些意见,想借你网对对这次大修产生一个公民的影响力。如您认为有道理,请转变为公开留言。
    也谈刑法大修这次刑法的修改,总体上说有进步,特别是对国人反映强烈的刑讯逼供和律师基本权利方面,有比较明显的进步。但对“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条件的细化修改,我看毫无进步,而是一笔糊涂账。草案将“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首先这些条款都是“可能发生”而不是“正在发生”,也不是“已经发生”。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有这些“可能”至多是监视居住或者拘传,而不应逮捕。草案还“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这些“明确规定”更是糊涂账。

   首先,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逮捕。这不是画蛇添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是早就应该按刑法条款予以“逮捕”了吗?还用你在此“细化”? “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其中“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还是仅仅是“可能”,而不是已有证据,这种情况应该采用拘传或者拘留,而不适用于“逮捕”。而与是否“曾经故意犯罪”无多大联系。

    同样的,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身份不明”并不能成为可逮捕的条件,同样的犯罪嫌疑,身份明就不逮捕,不明就逮捕?逮捕不基于罪行大小和已有证据?也许修法者考虑的是怕“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跑了,但拘传或者拘留不是可起同样的作用?逮捕是适用于已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嫌疑人,无犯罪证据,你是不能仅凭“可能犯罪”的推论对公民逮捕的,这是个基本人权问题。聪明难糊涂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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