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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37条是个亮点
发表时间:2011-09-10 12:59:42 阅读次数: 26      所属分类:法条质疑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从第1款第4项规定,说明行政机关从作出行政决定到进入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在两个环节提出复议申请和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行政决定阶段,一是强制执行阶段。即使是行政机关是恶魔,也应该理性了。
而从上述条文的第2款,反面解释的话,似乎可以得出结论,只要当事人不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行政机关就不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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