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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在北海》专题报道之二: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调查
《律师维权在北海》专题报道之二: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调查
2011-9-11 8:00:36

                       《律师维权在北海》专题报道之二

 

传说中的“杀人”现场水产码头

                 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调查

 

■本刊记者  李 

 

  “关于裴金德等人将被害人挟持到水产码头时,是否有人值班、是否有人看见等问题,案发后,我局已作调查,该码头有人值班,但当晚翻大北风,天气很冷,值班人员没有发现异常。车辆、人员进入码头不需检查,码头周围有停泊的船只,经过调查,船上没有人发现异常。”

  ——摘自《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报告书》北公城补侦字【2010】101号

 

尸浮水面

 

  2009年11月14日,在警方认定的水产码头杀人现场,没有目击者。

  死者黄焕海,终年17岁,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卸江村人,从老家跟着父亲黄祖松到北海跑船刚刚一个月,台风到来,渔船进港避风。11月13日,黄祖松因急事返回合浦老家。14日上午,他听弟弟黄祖润说,儿子黄焕海凌晨跟人打架后失踪。

  黄祖松匆忙赶回北海,远在福建长乐的弟弟黄祖瑞闻讯后也于当晚18时许匆忙赶到。晚10时许,一行十来人到北海市西街派出所报案,得到的答复是,必须等到失踪满24小时后才能报案。焦急的他们与警方冲突,并几次拨打“110”,彻夜沿街寻找,无果。

  五天后的11月19日6时,黄祖瑞听人说,看见码头的水面漂过像西瓜大小的东西,像是人头。他赶紧沿海岸寻找,有时也上船,用手电筒隔着水面一条船底一条船底地照。10时许,在渔轮厂码头的两条渔船之间,发现了一具尸体。用手电筒照过去,蓝灰色短袖衫,灰色牛仔裤,再看头和脸,是侄儿黄焕海的遗体。

  沉浸在巨大的悲伤和愤怒中的黄祖瑞,问周围渔民们看到水里有人怎么不马上报警,渔民们说,不想惹麻烦。“警察根本没有帮我们找人,如果我们自己放弃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找到。”黄祖瑞气愤地说。

  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接到报警后,19日到22日三天,迅速抓捕了裴金德等十多名犯罪嫌疑人。2011年7月13日,北海市检察院关于此案的第三份起诉书中,认定了如下犯罪事实:“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及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厦方向逃跑,其老乡‘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后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被告人裴贵、杨炳祺、黄子富和裴日红、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均另案处理)过来帮忙。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追不上裴金德返回到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时,正好遇上裴贵、杨炳祺、黄子富等一伙人,他们即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围住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贵、杨炳祺、黄子富和裴日红即往贵州路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经杨炳祺打电话与裴金德联系后,裴贵、杨炳祺、黄子富和裴日红又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被告人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经裴金德对黄焕海进行指认后,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祺、黄子富和裴日红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共同将尸体扔进海里,约定攻守同盟后一起逃离现场。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第一现场

 

  黄祖润虽是黄焕海的叔叔,但只比侄儿大三岁,当时20岁,而陈溢瑞是黄祖润的小学同学,年龄相当。14日凌晨2时许,三人到前进路与北部湾西路交界处(即警方认定的“第一现场”),黄祖润准备去开房睡觉,看到黄焕海一个人往一个小卖部前进商店走去,走到一男一女面前,几句口角后,动手推了那个男的肩,又一掌将那个男子推开了。先前吃夜宵的时候黄焕海“好像心情不太好,喝了些酒”,此时已有醉意。见有冲突,黄祖润、陈溢瑞都跑过去,那男子见对方人多,就沿北部湾西路向西跑,跑到中国移动广西北海分公司的移动大厅门口时,被他们追上了。

  那男子正是裴金德,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人,当时27岁,来到北海做甲板水手已有6年,住在桂合鱼00219号渔船上,和他在一起的女伴是宋启玲。

  据裴金德事后在11月21日3时42分至5时46分第一次接受讯问时的笔录,11月13日因为台风的原因,他所在的船也泊港避风,当晚他约了朋友一起出来消夜,先是在北京路“同一首歌”KTV包厢唱歌,后来到“国通酒吧”聚会,再“转战”到三中路“洪记”夜宵店吃夜宵。到“洪记”后,“包子”“三妹”“亚妹”“OK三”四个女孩不想进去,沿前进路向南走,裴金德跟着她们,这时遇到了杨业勇、杨炳就、裴日亮、裴日红、裴亮、杨炳祺、黄子富、裴奇、劳次等人,也到“洪记”来吃夜宵,当天是裴日亮、裴日红这对双胞胎兄弟的生日,裴金德跟他们打了招呼。裴金德尾随四女孩,走到第一现场时,与黄焕海等人冲突,被三人放走后继续向西走。

  在一旁目睹裴金德被追打的“包子”,此时急忙返回“洪记”夜宵店,告诉杨业勇等人,裴金德被人打了。杨业勇等人急忙冲出来,而黄焕海等三人放走裴金德后,又向东返回第一现场,正好与杨业勇等人遭遇。

  在警方认定的“第一现场”,杨业勇等人将黄祖润、陈溢瑞、黄焕海等三人包围。黄祖润在11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中说:“我们转回头时,被一群人拦住,大概有十几个人,其中有几个人围住我并打我,我被他们打倒在地上,黄焕海也被几个人围住打,他离我有两三米远。后来我又被打我的那几个人带到移动大厅那边,黄焕海这边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

  而杨业勇在11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提道,当他们围住黄祖润并将其带往移动大厅门口时,“我打电话问裴金德,是谁打他的,他说没有,后来他说不在现场了。”11月21日询问笔录中说:“我边行边打电话给裴金德。打通之后我问裴金德是否被人打。裴金德说不是,可能是他要面子,后来再追问,他才说是。我对他说我们抓住了两个人,你过来看看是不是他们,裴金德说:‘不用了,放开他们,我叫人来了。’”

  裴日亮、杨炳就等人均在讯问笔录中提道,杨业勇曾给裴金德打过电话。2010年9月26日本案在北海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时,裴贵、杨炳祺、黄子富也都说,看到杨业勇打电话给裴金德,裴金德叫放他走,裴金德并不在第一现场。宋启玲出庭作证,裴金德被黄焕海三人追赶,她跑到明都酒店时,裴金德就打电话给她。她曾目睹第一现场的冲突四五分钟,此时裴金德不在第一现场。

  由于北海警方在办案中没有调取当晚受害人、嫌疑人的任何通讯记录,使得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中提及的通话记录均无法确证,也使得作案时间难以固定。

 

有罪供述

 

  2009年11月21日22时12分至22日1时46分,裴金德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开始出现有罪供述,他说:他回头看到追打他的三个男青年被杨业勇等一群人围着打倒在地,就快步赶回来,这时黄焕海从地上站起来就往三中路里面跑,众人在后追赶,当经过航标宾馆跑到贵州路时被追上,裴金德让众人“把他带到水产码头下面打一顿。”

  这次笔录中,裴金德推翻了第一次讯问笔录的供述,供认自己在第一现场,是他提议将被害人黄焕海带到水产码头,即第二现场。

  之后,杨炳祺在11月22日零时15分至1时25分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作了类似的有罪供述,认为裴金德在第一现场。裴贵在2时25分至5时10分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作了类似的有罪供述,但认为裴金德并不在第一现场,是杨炳祺与他通电话,他在电话中指使其他人将被害人黄焕海带到水产码头的:“在贵州路把他抓住,我们四个人就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劳次拿刀押那个男青年上车,杨炳祺打电话给裴金德,问裴该如何处置这个人,裴就叫我们把人带到水产码头。”裴贵的这次供述与检方起诉书对犯罪事实的表述基本相同,但仅有他作过如此表述,后来庭审时他又翻供,全部否认有罪供述。

  2010年11月30日第二次庭审时,裴贵的辩护人梁武诚律师说:“首先,裴金德如何联系裴贵到水产码头参与打架的,事实不清。”看来,裴金德是否与杨炳祺通过这个电话,目前仅仅有裴贵一人的口供,缺乏其他旁证,且裴贵又已当庭翻供。

  黄子富始终未作有罪供述。杨炳祺在22日2时40分至3时40分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即推翻了全部有罪供述,在看守所认罪的时间只有几个小时。而在庭审时,四人全部说自己无罪,裴金德、裴贵、杨炳祺三人称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

 

神奇出租车

 

  多名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将受害人从第一现场挟持到第二现场水产码头的?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和公安局、检察院的法律文书中,有两种表述:一是嫌疑人挟持着被害人走到水产码头,二是嫌疑人挟持着被害人乘出租车到水产码头。

  裴金德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称:“所以我们四人就把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挟持着顺着贵州路走向水产码头。”显然,是走着去的。

  杨炳祺在11月22日零时15分至1时25分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称:“就这样裴金德就拿着刀挟持着死者,我们四个人在后面跟着,将死者带到水产码头的岸边,裴金德先拿刀捅死者的屁股一刀,并说:‘打。’”应该是走着去的。

  11月22日1时40分至2时30分,杨炳祺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说“我和黄子富、裴贵、裴日红在贵州路坡底附近抓住死者后,叫一辆的士将我们五个人带到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搭一辆摩托车后来才到水产码头。”第一次提到了“出租车”。

  裴贵在随后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提到了出租车,并且说是劳次拿刀押受害人上的车。

  11月22日4时12分至6时46分,裴金德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说“我走上前就叫他们五人乘出租车先强劫那个推打过我的醉醺醺的男青年下去水产码头等我”,而“我回头找到在旁边的‘三妹’告诉她等我一下我就回来后,我马上乘上一辆‘摩的’往水产码头赶去”。改变了以前“走着去”的说法,提到了“出租车”。

  而在以上几名嫌疑人提到出租车的供述中,无一例外,都是5名嫌疑人挟持着死者坐上了一辆出租车,加上出租车司机,这辆出租车里一共坐了7个人。

  再查此案相关的法律文书,北海公安2009年12月2日的《呈请破案报告书》、2009年12月11日的《提请批准逮捕书》、2010年2月5日的《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2010年2月9日的《起诉意见书》,均未出现“出租车”字样,嫌疑人从第一现场将受害人转移到第二现场的表述均为“绑架”。

  而2010年8月19日北海检察院的第一份有关本案的起诉书中,明确嫌疑人是乘出租车将受害人从第一现场挟持到第二现场,出租车内坐的是7人。而2011年6月23日的第二份、7月13日的第三份起诉书中,杀人抛尸的作案人中没有提到劳次,出租车内的人数有可能已减少为6人。

  对于出租车的特征,裴贵在11月22日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供述,花6元钱打的到码头,司机是男的,大概三十多岁,讲白话的(当地称粤语系的本地方言为“白话”——记者注)。

  记者在北海采访期间,只要坐出租车,就询问司机北海出租车的情况。一般司机都答共500多辆,有的说五六百辆,有一位说是565辆,并说北海只有10个出租车公司,最大的公司只有100多辆车。他说,北海的出租车数量和牌号,多年没有变化,2009年至今是完全一样的。对于是否有郊县的出租车到北海搭载乘客,他答,郊县如合浦等地也有100多辆,不会再多。北海的出租车,全都是红色。而郊县的出租车有二三十辆是红色的,其他为黄色和蓝色。

  在2010年7月2日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关于本案的第二份《补充侦查报告书》(北公城补侦字【2010】160号)中,其中有一条关于出租车的答复:“4、关于查找出租司机查实是几个人搭出租车去水产码头的问题,我局在侦查阶段已经作过调查,无法找到该车及司机。”

  2010年11月30日第二次庭审时,裴贵要求找出出租车司机作证。杨炳祺说:“我根本没有到过水产码头,希望法院调取贵州路上的录像监控,作出公正判决。”审判长表示:“录像监控时间太长了,无法调取。”

 

刀或拳脚?

 

  在几名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中,多处提到了刀,并且是“牛百叶尖刀”,并有用刀捅受害人的供述,但后来又都改为“拳打脚踢”。

  裴金德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有如下表述:“在挟持的路上是由‘阿四哥’‘乜哥’‘炳四’(黄子富、裴贵、杨炳祺三人的绰号)三人用牛百叶尖刀顶着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走的”;“我边追赶‘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边掏出我带在身上的水果刀砍了一刀‘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的背,我的刀尖划了一下‘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背上的衣服”;“‘阿四哥’‘乜哥’‘炳四’追上来就用刀捅他并且按着他不让他起来,我走上前拿我的水果刀砍了两刀他的胸部,我看到渗出血来了就不砍了,我在他挣扎的时候又用脚尖踢了两脚他的后腰……好像是‘阿四哥’用牛百叶尖刀砍了他的头,‘阿四哥’‘乜哥’‘炳四’他们三人用牛百叶尖刀捅了他。”如以上表述属实,死者黄焕海身上应有多处刀伤。

  杨炳祺在随后的两次讯问中,也是这种说法。而裴贵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尽管提到有“刀”,但基本否认用刀捅受害人的情节:“我看见裴金德拿一把牛百叶刀,劳次拿一把不知是什么刀,大概有15公分长、3指宽,其他没见谁手上拿有东西了。”

  几位嫌疑人提到的“牛百叶尖刀”或其他的刀,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均是事后扔在了海里或河里,警方也无一取获,没有物证。

  裴贵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最早供述是“拳打脚踢”让受害人死亡的,他说:“后来我们把人带到水产码头下车之后等裴金德到来,大概1分钟时间裴金德就到了,我们就开始动手打那个男青年,打了一阵子那个男青年就趴在地上不动了,裴金德走近去用脚踢了两脚不见那个男青年动了,对我们说他死了,之后我们就商量把尸体推到海里。”

  裴金德到了11月23日4时12分至6时46分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将“用刀捅死”改为“拳打脚踢”致死。在这次讯问的开始,他告诉侦查员:以前的供述有隐瞒或不详的地方,是担心自己被追究重责;虽然自己带了一把牛百叶尖刀,但没有用刀伤害过黄焕海,也没看到其他人使用刀伤害黄焕海;都是赤手空拳、用脚猛踢猛踹将黄焕海打死的。

  难道“用刀捅死”不是比“拳打脚踢”致死更恶劣更残忍的犯罪情节吗?裴金德因为担心被追究重责,却向警方虚假供述更为严重的犯罪情节,令人费解。

  对于裴金德的供述改变,在2010年11月30日第二次庭审时,其辩护人罗思方律师指出:“裴金德的供述改变,是从法医鉴定出来后才变的,并不是怕被打才改变的。”裴贵的辩护人梁武诚律师在第二次庭审时说:“在法医学鉴定出来之前,四被告人均供述用刀,但出来后,马上变为用拳打脚踢。这点请合议庭注意。”

 

尸检报告

 

  2009年11月23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黄焕海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后,出具了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这份尸检报告最后的鉴定结论是: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黄焕海的尸体既未显示有刀伤,也没有明显的因拳打脚踢而形成的淤血、青紫及其他皮肤挫伤,甚至连尸体上的擦伤痕,也极可能是死后形成的。黄祖瑞发现黄焕海的尸体是在水中,将尸体人为拖拽到海滩,极有可能形成擦伤痕。

  2010年11月30日第二次庭审时,罗思方律师指出:“从尸检报告中可知,与被告人的拳打脚踢不相吻合。”黄子富的辩护人杨忠汉律师指出:“被害人身上的油漆从何而来?身上的财物也不见了。尸检报告只有一处颅脑外伤,并没有其他伤痕,与被告人供述的拳打脚踢不相吻合。”对此,公诉人的答辩是:“因尸体在海里浸了多天,身上的其他伤痕检验不出是客观存在。”

  而关注此案的湖南知名刑辩律师杨金柱对这份尸检报告还提出许多疑问:为什么不对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为什么不对黄焕海沉入海底和浮出海面的时间进行推断?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尸体的胃液进行毒物检验?为什么不根据黄焕海尸体的胃内容集物的消化程度进行饭后死亡时间的鉴定?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受何种外力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进行推断?

  这些鉴定和检验如果做了,对查明案情也许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使17岁健壮男子的颅底骨折需要多大的力量?拳打脚踢能否使颅底骨折呢?也期待运动医学的答案。

  2011年7月8日、7月28日,北海市中级法院两次通知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将于7月25日、8月8日开庭,后来又两次通知延期开庭。公诉人又提交了北海警方补充侦查的新证据。北海警方在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要将此案打造成铁案。

  铁案需要铁的证据,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最终能否查明真相,依法判决,伸张正义,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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