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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我国与英国银行流动性监管比较研究

编者语:国际金融危机以后,英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根本性改革,以系统性与流动性风险并重为主线,推动了银行业结构性变革,成为全球首个推行加强流动性量化监管政策、提高流动性缓冲标准的国家。此文着重从英国流动性监管要求和中英两国监管差异比较等几方面进行阐述,从而得出对我国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启示及对我国流动性监管的建议。

文/刘强(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符维(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一、英国流动性监管要求

2013年4月1日,英国金融改革继续推进,原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正式分拆为审慎监管局(PRA)及行为监管局(FCA)。其中,PRA承接由原FSA剥离的审慎监管职能,微观层面负责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FCA作为独立监管机构,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英国银行业正式进入双峰监管(Twin-Peak)形态。

作为审慎监管机构,PRA负责制订金融机构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制度并负责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它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流动性来源、期限、资产种类等方面的管理,统筹考虑资金收付、合约期限等因素确定流动性缓冲资产总量,避免出现资金来源单一、短期资金来源占比较高等潜在流动性风险倾向。

(一)定性要求

1.确保流动性资源充足。银行必须做到流动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充足,到期负债能如期支付,具体包括建立流动性资产缓冲和应急融资方案及对流动性充足情况进行单独评估。

2.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1)建立流动性风险定价机制。涵盖表内外所有业务,分别在常态和压力状态下对主要业务条线的产品定价、绩效激励和新产品准入准确计算流动性成本、收益和风险。其成本应被清晰和透明地分配给各业务条线,且被条线认可。将流动性风险定价并入单个业务条线流程中,且要与条线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2)积极管理日间流动性。确保日间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能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境下的支付和结算义务。日间流动性管理能够识别可能发生的流动性短缺并提前安排,以满足关键时点的支付结算需要。

(3)加强融资抵押品管理。保证融资多样化和市场准入。

3.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制定并提交应急融资方案。

进行单独和并表压力测试,必须考虑单个机构、市场范围和两者都包含的情景,不同时间区间和压力条件变化程度也必须被考虑。

4.确保可靠的应急流动性来源金融机构应确保可靠的应急流动性来源,尤其应避免集团内部流动性资金来源的频繁转移。

(二)定量要求

与中国监管的普适性不同,PRA向每个金融机构发放“独立流动性监管指引”(ILG),要求金融机构持有一定数量的变现能力强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且规定了需要达到的ILG比例,以防范金融机构在面对流动性压力时出现违反英国及第三国监管要求的情况。

1.流动性资产储备的范围

由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高质量债务证券;指定的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证券;中央银行活期存款准备;只适用于简化版ILAS,指定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上述债务证券必须由欧洲经济区国家(EEA)或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瑞士、美国发行;上述中央银行必须是EEA国家或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瑞士、美国的中央银行。

2.定期变现以确保储备的流动性

银行必须定期通过买断、卖断或直接卖给市场的方式将储备中一部分资产变现,也必须通过使用中央银行流动性便利增加储备资产的流动性。

3.审慎评估银行管理水平,灵活调整监管指标

为体现监管审慎性,一般监管机构对新成立机构提出较严格的要求。比如监管机构要求某新成立银行在需要持有的流动性资产储备上增加了一定额度的附加值,同时ILG比例要达到150%。两年后,监管机构对该行的流动性管理进行审慎评估,将ILG比率降到100%,并取消了附加值要求。据了解,一般发展中国家设立的银行的ILG基本维持在100%左右,而一些本地大型商业银行ILG为80%,甚至更低的水平。ILG=已持有流动性储备/需要持有的储备(即净现金流)

4.需要持有的流动性储备规模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累积非零售净资金头寸。在负债向未来滚动的假设下,逐日计算包含所有到期的资产和负债项目的累积非零售净资金头寸,持续到未来三个月。对于资产流入认为是真实流入,不存在滚动假设;对于到期负债则认为会沉淀下来一部分向后滚动。监管机构对于到期负债的合同现金流分别赋予了不同的滚动率,按照剩余期限不同分为两类:剩余期限在两周以内的滚动率基本为零,即全部流失不再沉淀;剩余期限大于两周且小于三个月的负债,按照业务性质不同分别赋予不同的滚动率。累积非零售净流入头寸大于0时,按零计算;小于0时,即形成资金缺口,计算得出需要持有的储备规模。

第二步:逐日计算累积净储备头寸(包括债务证券、中央银行储备等资产),直到未来三个月。

第三步:合并前两步的净头寸,逐日计算三个月内每日净头寸,取其中最低一天的头寸应用到第四步。

第四步:计算其他风险的流动性需求。计算零售存款、表外项目和信用等级下降等所需要的流动性储备。第三步计算出的三个月内最低的净头寸与第四步要求的流动性水平比较,至少大于等于0才说明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储备。

5.未来监管趋势

随着CRDIV1的逐步实施,流动性监管指标将逐步由流动性覆盖率等巴塞尔指标所替代。

(三)监管方法和手段

1.实施差别监管

分别制定一般流动性充足评估标准(ILAS)和简化版标准(Simplified ILAS)。执行ILAS要考虑第一流动性压力和第二流动性压力以及两种压力同时发生的结果对流动性资源的改变。第一流动性压力是一种未预见的、个体的流动性压力,一般这种压力是短期的,由自身引起,至少持续两周时间。第二流动性压力是一种未预见的、市场整体的,长达三个月的流动性压力。


ILAS的方法主要包括:分析风险来源,记录支持行为假设的证据,记录支持流动性资产储备充足的证据,识别应急融资计划中列出同时将被采用的方式。


简化ILAS是一般ILAS的简化版本,允许银行通过监管机构提供的简化方法计算自己流动性资产储备的规模和构成。

2.监管重估

PRA一般每年对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情况进行重估,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每两年全面重估。

二、中英两国流动性监管差异比较

定量监管方面,我国的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不低于100%)、存贷比(不高于75%)和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ILG比率与流动性覆盖率(LCR)有相似之处,分子都是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分母都是净现金流,通过对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赋予一定的折扣系数去计算净现金流,从而得到需要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规模;但是计算细节方面又有不同。

1.期限不同。流动性覆盖率(LCR)是短期流动性压力测试指标,设定的期限是未来1个月,巴Ⅲ要求的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是长期流动性压力测试指标,设定的期限为未来1年。而ILG比率关注未来两周以内和3个月以内的期限。

2.计算频率不同。LCR和NSFR两个指标是时点指标,而英国要求的流动性缓冲(buffer)在未来3个月内每一天都要满足。BASEL委员会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LCR和NSFR定量测算,银监会1104报表中的G25最新要求2014年由按季度改为按月报送,均以期末数为准。而英国监管要求每天计算应达到的buffer和ILG比率,以未来三个月内的最低值作为计算日的基准。

3.LCR中优质合格流动性资产与buffer范围不同。

(1)buffer不含现金。

(2)buffer只含欧洲经济区(EEA)或者是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瑞士、美国五个国家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高质量债务证券;而LCR中的证券具体指主权国家、央行、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欧洲央行(ECB)、欧盟或多边开发银行(MDBs)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3)LCR中二级B类资产包括评级在BBB-到A+的非金融公司债券,但有50%的折扣系数;buffer中不含公司债券。

4.对公贷款现金流入的处理不同。英国监管对于非零售贷款的现金流入完全不计入,主要是考虑贷款会持续投放,而LCR中对到期大中型企业贷款给予50%的流入折扣比例;对于金融机构的拆借款项,英国按100%流入计算,LCR对有业务关系的拆借款项完全不计流入,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拆借按100%流入计算。因此,基于流动性考虑,英国银行更倾向于将资金拆借给金融机构,而不是发放贷款给企业。

5.buffer计算中表内的正缺口不能用于抵减表外。LCR中的分母为现金净流出,包含表内和表外项目,表内表外项目可以轧差抵减。Buffer计算中,要求当非零售部分资金流入减去流出后为净流出(数值为负),则直接取该值;为净流入(数值为正),则记为0;即非零售部分的资金净流入无法抵减后面的零售、表外和信用等级下降等方面的风险。

三、对我国流动性监管及对我国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启示

(一)对我国流动性监管的启示

一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提升国际监管对我国监管的认可度。二是尽快出台流动性覆盖率的填报细则,统一监管口径,确保监管要求传导有效、到位。三是加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确保LCR与国际可比。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启示

一是将流动性监管要求与资产负债结构发展有效结合。国内从2011年开始参与巴塞尔流动性定量测算,一直处于积累数据阶段,未起到对业务的指导作用。LCR成为监管指标后,以LCR存款流失率为指导,负债策略应坚持优先吸收低流失率的稳定存款,具体包括零售、小企业存款及有业务关系或有关联账户存款,从而对指标有正向作用,以减轻流动性指标监管压力。

其次,合理确定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规模。假设一家银行零售、小企业、大中型企业、政府部门存款均匀增长,各占25%,贷款到期全部重新投放和存款法定准备金率保持20%不变,按照LCR指标计算规则,存款每增加100亿元,在确保增量LCR指标达到100%~110%(监管要求的触发值和目标值)的情况下,要增持央票、国债等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20亿元~22.5亿元(按存款保险制度未推出测算)。再次,根据存款结构确定贷款投放总规模。流动性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长期资产要由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当存款增长100亿元时,剔除增缴准备金20亿元和购买优质合格流动性资产20亿元左右,则剩余资金才可用于贷款投放。

二是探索建立流动性成本分摊机制。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发布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英国的流动性监管政策和银监会最新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均认为,银行要在主要业务条线的产品定价、绩效激励和新产品准入方面准确计算流动性成本、收益和风险。国内外均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经过研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探索建立流动性成本分摊机制:首先,树立流动性成本理念。其次,对资金走回款预报偏离建立流动性成本分摊机制。再次,对应急流动性成本进行成本分摊。

三是定期测试,畅通应急融资渠道。借鉴英国经验,定期测试应急融资能力,确保应急融资渠道的畅通。第一,定期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保持市场活跃度,提高市场参与能力;第二,有计划地定期进行资产变现,确保在过去12个月实现变现的累积金额要占流动性资产储备中的主体部分;第三,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的时间要均匀,体现在不同月份;第四,加强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在需要时可以迅速用于抵(质)押融资交易;第五,加强与央行沟通,熟悉从央行获取流动性便利的渠道和程序,尤其是一些新推出的工具比如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和常备借贷便利SLF的使用流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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