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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

折叠 编辑本段 基本简介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可以说它是连接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梁。法学家对于法律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质并非仅仅是用以指导实践,而更重要的要是通过这种研究来加强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的论证,推理能力。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可以说它是连接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梁。法学家对于法律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质并非仅仅是用以指导实践,而更重要的要是通过这种研究来加强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的论证,推理能力。

折叠 编辑本段 主要规范

通常我们认为法律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就是程序规范,这也可以说是法律初学者最容易犯的毛病,(比如民法之外有民事诉讼法,刑法之外有刑事诉讼法)这种非此即彼的思考问题方式是非常有害的,它容易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意识,容易造成我们视野的狭窄。其实法律规范除了以上两种规范外,还有一种规范,即冲突规范。学术界倾向于将冲突规范归入程序规范之中,但是笔者认为这样做是欠考虑的。冲突规范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存在的价值。

折叠 编辑本段 效力分类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时间效力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叫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一)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

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

1.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

3.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它法律的生效施行。

(二)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通常有:

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有法律自然失去效力。

2.新的法律公布生效时,明文规定原有的同类法律废止。

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失去效力。

4.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生效期限,期限届满自行终止效力。

5.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即停止生效。

法律规范终止生效还可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三)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也有一些例外。在刑法的适用上现代各国通常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空间效力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有;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区域生效;某些法律、法规还具有一定域外效力。

三、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对这个问题,各国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属人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我国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也采取折衷主义原则。

折叠 编辑本段 关系特征

规范一般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技术规范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在当前技术发展极端复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范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生产者残废或死亡,引起爆炸、火灾和其他灾害等。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对违反技术规范造成的严重危害,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工厂、 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技术规范与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关系,法律规范可以规定有关人员负有遵守和执行技术规范的义务,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在阶级社会中,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除法律规范外,还有道德、习惯及其他共同生活规则等,但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①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②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③除习惯法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除某些社会团体制定的规章(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性质)外,一般没有正式文件的形式,而大都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或社会生活习惯中。法律规范和统治阶级的其他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其他社会规范,在统治阶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经国家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获得法律规范的属性。

法律规范是一般的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至于只适用于某一具体的事或人的具体命令或判决,虽然也具有必须遵守的性质,但它不是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在具体条件下的适用,是非规范性的文件。强调法律规范与非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对防止行政、司法专横,维护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折叠 编辑本段 主要区别

1.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范是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法律原则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

2.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

3.与上一个差异相联系,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

4.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社会关系的意图的体现,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而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折叠 编辑本段 法律结构

根据有的法学著作,法律规范通常由3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制裁。它们构成法律规范的3个要素。

折叠 假定

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个法律规范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是假定部分。在许多情况下,假定部分未明确写出,可以从规范条文中推论出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条没有明确写出假定部分,但可以推论出来,即夫妻一方先亡而有遗产,便是假定。

折叠 处理

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规定应当做什么;第21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是规定禁止做什么;第10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规定允许做什么。

折叠 制裁

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在法律条文中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有些法律明确地规定了制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有些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规定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制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中。不论制裁部分怎样规定,法律规范一般都有制裁,因为制裁是保证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范的一个标志。

法律规范这三个部分是密切联系不可缺少的,否则就失掉法律规范的意义。但这三个部分不一定都明确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有的条文未叙述假定部分,有的把假定与处理结合在一起,特别是刑事法律规范往往把假定与处理结合在一起,从表面上看它只有处理与制裁两个要素构成。有的未直接规定制裁。因此,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

折叠 编辑本段 规则种类

按法律规范本身的一些特征可以分为:

1、部门法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规范。如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2、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指规定人们有权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内容,一种是赋予公民以某种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即属此类。其特点在于,这种权利是否行使,一般由公民自行决定。另一种是授予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各种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即属此类。其特点在于,这种职权是必须执行的,它对国家机关来说,不但是权利,也是义务。义务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者不应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又分:相对确定性规范;绝对确定规范(例刑法57条第1款)。

(1)相对确定性规范可以分为:

①必择其一的规范(例刑法27条第2款);

②任选的规范(例刑法37条);

③情况性规范(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76条。

(2)准用性规范也属于确定性规范(刑事诉讼法)195条。

(3)非确定性规范主要是指委任性规范(例注册会计师法)第43条。

凡在规范中没有直接确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称委任性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本法的施行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准用性规范指规范的某一部分准许引用其他法规的法律规范。如《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规定:“奖励和行政处分以及经济制裁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都是规范本身的全部或一部未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需要引用其他法规。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所委托的专门机关应规定的规范是尚无明文规定的,后者所引用的规范是已有明文规定的。

4、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所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随便加以改变。如刑法规范一般都属于强行性规范。在强行性规范中,凡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称命令性规范;凡规定人们禁止为某种行为的规范,称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允许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商定。民法、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期限,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由合营各方商定。

5、专门化规范

根据它们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功能,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原则性规范、定义性规范、业务性规范和冲突性规范。

(1)原则性规范的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调整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或基本价值取向。

(2)定义性规范的功能是确定和解释法律概念的特定含义。

(3)业务性规范是指专门规定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的规范。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几个方面。

(4)冲突性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抵触规范”或“间接规范”等,是指在法律、条约或国际惯例中规定的,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当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时,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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