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4月29日印发:肇政发[2010]7号,<肇东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于该法规第30条注明本法规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但于2011年在拆迁中又声称此法规执行2011年的新法规.新法规与原法规规定条款有不同规定,但这一新法规一直没有公开,于政府网站,地方拆迁主管部门也查不到.怎样才能查到这一政府公开的信息<法规>
提问者所说的该种情况,无需为查询而“深究”。提问者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采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公开相关文件等其他信息。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该条例第24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否则将承担“行政败诉”之风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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