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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目的是通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

合同解释图册
以探寻当事人的真意,从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合同解释过程也是一个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过程。对于单方意思表示,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意。但是,订立合同是双方甚至多方的行为,每个人都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而且可能他们的“真意”存在差别;如果以一方的真意为标准,就还存在对另一方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

因此,在合同解释的标准问题上出现了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主观主义坚持把探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放在首位。客观主义则拒绝这样做,而是以一个理性人在此情况下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为标准,即所谓合理的客观标准。

《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解释时,应探求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词”,第157条则规定:“解释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8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法国民法典》所采用的是主观主义,把探求当事人意愿放在第一位,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采用的也是主观主义,但是第157条进行了修正,还应按诚实信用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即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解释不再限于探求当事人究竟如何思想,而是以某种客观标准(诚实信用与交易习惯)去认定当事人应该如何考虑,意味着对当事人的意志进行了适当限制,加强了对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的保护,采用的折衷立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8条实际是由《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而来,但是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看,运用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进行合同解释,因而实务上采用的也是折衷立场。

中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中国现行《合同法》采用的是折衷标准。但是二个标准并非并列,同等重要。合同解释应首先探寻当事人的真意,在不能求得当事人真意,或依据一般解释方法明显不公平、不符合常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才可以运用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方法解释确定合同的含义。

原因/合同解释 

从广义上说,任何合同均需经合同解释后才能顺利履行,但对那些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理解一一致的合同,因不会引起任何纠纷,自然就不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即关注此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似无必要。

语言存在模糊性、多义性和歧义性图册

狭义的合同解释仅是指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达不成共识的情形,因只有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引起人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重视和研究。通常所指的合同解释即是指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合同解释的情形,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语言的特性,这是引发合同争议的决定性因素。现代语言学的主流观点认为。语言是一种社会文化的产物。其意义是由社会赋予的。赋予某一词义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共识的形成过程,但社会共识是相对而言的,并不可能出现四海而皆准的语义的涵义。语言作为“世界的图像”、“词与物~ 指称”的观点已经被突破,语言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模糊性、多义性和歧义性。而且,在合同中,尤其是在格式合同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与社会生活相疏离的、专业化了的术语,这些术语的含义经常与社会生活中的通常意义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当事人又有着不同的理解视阀,对同一条款,同一词语的理解,可能有着差异甚至相反。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这种理解上的差异才凸显出来,为当事人所感知。第二,当事人语言能力的限制。这也是引发合同争议的重要因素。在表达具体事项时。人常常出现语言资源不足甚至匮乏的情况,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会感到难以精确地表达心中所欲,在文化现象中,语言的尽头,可以产生绘画音乐等等。但在合同中当事人却常常束手无策。

上述两点仅指的是一般情况,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巾都认真对待,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由于语言的特性和受语言能力的限制,对合同所使用的同一词语也会发生理解上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对语言文字的理解、使用能力都不可能达到理想状态,或者一方有意要欺瞒对方或希望把合同搞模糊一些,这时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就是不可避免的,需要通过合同解释来揭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成为必然了。了解了合同的解释发生的原因,就是要求尽力提高对语言的运用和表达能力,以减少合同解释发生的原因和减少合同解释的难度。

目的/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国合同法第125条也明确规定,合同解释应该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这是合同解释的目的。

合同解释图册

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认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内在意思,是指意思的内容;二是指外在表示,即意思的外部表现。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要解释合同,就必须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两种理论。

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表示行为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仅仅起从属的作用。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应以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解释表示,不能以表示本身解释表示。

而表示主义认为,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表示的意思,法律行为依照外部表示成立,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应以行为人的表示解释意思,从而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意思主义侧重于个人主义自由,表示主义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现代各国为了取长补短,一般都兼采用折中主义。但是,仍然存在偏重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的区分。法国、日本以意思主义为主,表示主义为辅;德国等多数国家以表示主义为主,以意思主义为辅。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表示主义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对象/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的对象,是指合同解释具体指向的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合同解释不仅应当指向引起纠纷的有争议的条款,也指向那些当事人认识不一致并且对法官确认合同类型和效力等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确定合同类型、确定合同性质、确认合同默示条款等。同时,合同解释也应包括对合同订立前后与合同有关的单方陈述和行为的解释。合同解释还应当包括当事人对合同缺漏条款的解释。

规则/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的规则是指确定合同事实上或应该具有内容的标准、依据,以及合同解释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的主客观

合同解释图册
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从合同解释规则的含义可以看出,合同解释的规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同解释的依据。

合同解释的依据是指确定合同事实上或应该具有内容的标准、依据。合同解释的依据包括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确认时,这种意思表示就成为解释合同的首要依据。这种标准或依据在理论上是容易确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具体的困难。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一旦发生争议,要证明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意思就是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非常困难的。

2.一个通情达理人的理解。如果依据有关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应当根据一个与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资格并且通情达理的人在同等情况下对该合同应有的理解来解释,这实际上是确认了一个第三人的标准,该第三人是通情达理的,其运用合同语言的方式也是通常的方式。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此种标准。

3.一般使用者的合理期望。这是对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解释的依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人的平均理解,即对同一属性的用户、消费者以及其他缔约人,应保持解释的同一性。二是指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预期,即符合一般缔约人通过缔结此类格式合同期望获得的利益,并排除一般缔约人所不期望的未经谈判的不利的要求。中国合同法第39一41条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作了规范性的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以看出,中国解释格式合同的法定标准有三个:

合同解释原则图册

(1)通常理解标准。所谓通常标准,是指一般人的合理预期,即最接近大众化的合理解释或者大众化的常识,而不是专家的意见。

(2)对格式合同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从实际情况来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占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其提供的格式条款除了具有操作方便和省钱以外,有时往往为劣势一方设置了陷阱和圈套。因为格式条款一般是优势者雇佣的法律专家制定出来的,即使有众多解释,处于劣势的一方也难以逃离陷阱。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是从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出发,对劣势者提供最低的法律保护。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表明,非格式条款的效力,高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合同解释的因素。

合同解释的因素,是指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考虑到的相关主客观睛况。中国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合同解释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文义因素。文义因素,是指合同解释要考虑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即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在一般语言习惯上所具有的含义,从而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必须通过一定的文字来表达,合同解释也就要首先考虑文义的因素。由于语言的多义性以及当事人的语言能力、意图等因素的影响,合同解释对文义因素的考虑容易受到所用文字的限制。所以,合同解释考虑文义因素,不应当仅仅拘泥于文义因素,不能片面夸大文义因素的作用,应当结合具体的交易关系确定合同语句的含义。

2.有关条款因素。合同的有关条款因素,是指合同争议条款以外的、与争议条款相关联的合同条款。合同的条款不是孤立的,全部合同条款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合同解释时必须整体考虑。合同解释时应考虑的有关条款因素,是指在对合同争议条款进行解释时,不应拘泥于个别文句,在个别条款有矛盾或不清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全部有关条款,根据前后文进行整体的解释。

合同解释原则图册

3.交易习惯因素。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长期形成的、为大多数交易者所承认的习惯。交易习惯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并非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采用交易习惯。但是,由于交易习惯为大多数交易者认可,在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或歧义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4.诚实信用因素。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诚相待,讲信誉,恪守诺言,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不施欺诈。该原则不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在合同解释时考虑诚信因素,是推定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来说,在合同用语有复数解释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哪一解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排除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在合同的约定有漏洞时,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补充。

5.合同目的因素。合同的目的,是指当事人希望通过订立合同要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合同目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共同目的,而不是一方的目的,它是整个合同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条款,都要围绕合同目的。合同的目的因素,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条款可能作出多种解释时,应当采取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这样才能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中国合同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从中国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充分注意到不同文字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因此,在约定不同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的同时,对各个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如果有分歧,也应按照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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