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有这么一家经营甜品的店铺,
之前是满记甜品的加盟店,后来加盟终止了,
但是!他只是改了个名字,又继续经营了。。。
改名前
改名后
这。。。真的是让人傻傻分不清啊!
结果就是“港记”被“满记”起诉到了厦门思明法院,最终被法院判赔7万元!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满记”公司的代理人说,被告“港记甜品”,原是他们公司的加盟店。但是在2016年的时候,双方因为货款、加盟费、运作费等的支付问题起了纠纷,终止加盟。
可是
这家店的外观却没有发生太多改变
“满记”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在双方的加盟关系终止后,它对原告所享有的,包括商标,店面特有的装饰装潢在内的知识产权,它是不能再使用的。
被告“港记”公司除了将店铺招牌由“满记甜品”更改为“港记甜品”外,店面基本上沿用原本的装修、装潢,经营内容和售卖的甜品也与原本相似。
对此,“满记”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此举对很多消费者造成误认,人人把“港记甜品”当成是“满记甜品”。所以这一行为实际上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满记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满记公司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赔20万元。并要求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而被告方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福建省内,港记甜品直营店多达13家,但满记甜品只有两家门店,称不上是家喻户晓的品牌。他们不存在继续使用“满记”授权商标的任何情形。
厦门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没有向消费者公示更换加盟品牌的情形,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形成不正当竞争。经综合考虑后,法院一审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Q
A
&
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四种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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