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征额不应是个常数,应该是一个变数(从800元到现在的3000元足以说明问题,税法不应频繁调整,应有前瞻性)。
起征额和工资收入现状、消费负担、工资收入增长、CPI、地区差异、税法原则都有密切关系。所以,起征额应该由一个数学关系式确定,个税法应该确定这个数学关系式和其中的系数。
本年度全社会起征额 = 上年全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系数(圆整);
算例:根据已查到公布的数据(有14个省市)2010年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正态分布μ=2774, σ=423;
调整系数1.3如何确定的, 如果纳税人下降到10%以下,1.96σ=829,
全社会起征额=2774+829=3603; 调整系数=3603/2774=1.30
2011年度全社会起征额=2774*1.3=3607(圆整)3600
二、每级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应是个常数区间,而应该是一个变动区间;和起征额成倍数关系,随之变动。
三、由于现阶段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应该允许各省市自治区在一定范围内(本地月均工资1/6)调节确定当地起征额:
各地区起征额=全社会起征额(圆整)±本地月均工资1/6
四、明确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下降到10%以下,控制此比例应该比确定起征额更重要!
试论起征额3000元的高低:
考虑到CPI系数、工资拟增长率等因素,2011年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预测为2774×8.2%=3001;也可以说到2012年,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3001元,
那时,起征额3000元约等于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可以说,将有50%的工薪所得人将纳税。近一半的人纳税,不是个税法的原则吧!怎么办,还得修改, 又走入频繁调整怪圈!
所以说:起征额不应是个常数,应该是一个变数! 起征额3000元还是低了!
说明:
以上意见由于已查到公布的数据(现有14个省市)不全,具体数值还缺乏全面性,有待数据公布后,进一步完善,但是,起征额、每级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应是个常数,而应该是一个变数。这是应该考虑研究的方向!
地区发展不平衡是现实,应该考虑各省市自治区在一定范围内,调节确定当地起征额,调节额度可以探讨;
控制纳税人比例应该比确定起征额更重要,是关键点,是个税法原则的定量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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