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预谋杀人和死里逃生
案件发生前,被害人高文学的哥哥高文君与被告人张广怀同时经营一家蜂窝煤厂,因生意纠纷导致矛盾。
当年4月2日,高文学在接到当地派出所荣所长通知到派出所进行纠纷调处,路过蜂窝煤厂,张广怀邀请高文学去其办公室商量解决。其实张广怀根本没有诚意好好谈,高文学听出话音后想走,这时张广怀大喝一声:“今天非弄死你。”紧接着张广怀之子即该案件的第一被告张峰拿出一把五连发猎枪捅破窗玻璃对准高文学开枪射击,高文学两大腿性命部位均被击穿,当场瘫倒,随后张氏父子各持蹶头、菜刀及棍棒击打高文学头部,昏死过去。之后高文学被拖到一间小屋,在混迷不醒的情况下面部砍砸几十刀。
故意杀人事件发生后,张峰手持猎枪堵住大门不让人救高文学,派出所工作人员赶到张峰还在对天放枪,威胁派出所,直至刑警队拔枪示警后张峰才放下猎枪,在被送往医院时,被害人高文学血压为零,抢救82天后才得以保住生命。
二 免予起诉和篡改鉴定
上述案件中张氏父子的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意图,客观上有枪击杀人行为,案情非常明显,阻止对高文学的救护,情节更为严重,加之持枪抗法,情节恶劣。
事故发生后,高文学便从未停止过申诉。要求汶上县执法机关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
而1996年11月15日山东省济宁市中院对该案件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称:“被告人张峰(已免诉)……打致头面部及四肢严重创伤……构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判决结果为赔偿经济损失二万七千四百三十元。此为终审判决。
记者在对此事进行调查时看到汶上县公安局的法医鉴定报告,该报告亦被篡改,篡改笔迹非常明显,篡改者在第三条论证末尾和第四条结论之前的行间处,强加了一条论证:“依《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双下肢部枪伤属轻伤。”该报告加盖时任汶上县公安局法医藤甲海、田静、张兆奎等印章。
三 司法猫腻和最新进展
如此明显的案件,连判决书都不可不承认“造成重伤”、“故意伤人”,为何时至今日未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判决?知情人透露,案发侦查阶段,张广怀的仁兄弟汶上县第四棉纺厂厂长林英宝多次到公检法托人情找关系,使被告人之间串供、反供,直至上文中的篡改医鉴定报告。在检察院审查期间,林英宝又在检察院活动,以至于被害人高文学不服免诉决定,提出申述后直至2005年6月9日才给其下发免诉书。情大于法的现象在干涉着该案件的依法判决。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们各级政府始终秉承的治国方针,并写于宪法,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司法机关的运作和司法公正的建设。现在高文学案已受到媒体以致于国家巡视组的深度重视,18年来不间断的上访寻求公正已引起上级司法部门的注意。高文学说:“国家巡视组已经接谈我了,并就此事对相关部门进行了敦促。”该事件将何去何从,本台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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