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3 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
4 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气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1 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甲B,一类液体储罐;15.1.3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2 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3 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1 有毒液体的泵站、装卸车站、计量站、储罐的阀门集中处和排水井处等可能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和几句的区域,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15.1.10 一级石油库消防部分的监测、顺序控制等操作应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2 设有甲、乙A类易燃液体设备的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3 一级石油库的甲、乙A类液体的泵站、装卸车站、计量站、地上储罐的阀门集中处和排水井处等可能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积聚的露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附图罐组和气体级别石油库的楼梯场所可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器。
4 一级石油库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1 采用专用监控系统,并经通信接口与石油库的自动控制系统通信;15.1.11 一级石油库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水管道及泡沫液管道上的控制阀的开关均应在消防控制室实现远程启停控制,总控制台应显示泵运行状态和控制阀的阀位信号。
2 在石油库的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单独的I/O卡件和单独的显示操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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