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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系列】大法官制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States),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是唯一由宪法规定的联邦法院。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于1790年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9位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国首席大法官,其产生过程与另外8位大法官一样。

首席法官经常被错误地写成“最高法院大法官”,其实并不然,根据《美国法典》,它的全称是“美国大法官”。这一头衔是在第六任大法官萨蒙·P·蔡斯的建议下改变的,因为他想强调最高法院与联邦政府部门具有同等地位。与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8位大法官的正式头衔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国大法官”。

【大法官权利】

(1)终身制

所有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不光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包括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联邦法院)。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而且要启动弹劾程序是相当困难。终身制正门左侧的雕塑“正义之沉思”女神可以保证法官不受来自行政机构的压力(不会出现诸如法官的判决不服从政府意愿时,会受到政府降职或免职的处分等),确保司法不偏不倚,当政府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时,法官也不用违背法律与良心作出有利与政府的裁决。

(2)任命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是由人民选出的,而是由总统提名并获得参议院同意后,总统方可任命。司法的权力不能简单地以人头数来赋予(民选),法官不是投票选出,而是通过特殊的优选程序来选出的,因为特殊资格在成员中是极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虑的应该是选择那种最能保证这些资格的挑选方式。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因此,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及参议院同意,总统任命的,但一旦这些被提名人当上终身制的法官,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

法官是中立的,既不偏颇政府,也不能偏颇人民。因此一个真正中立的法官除了独立于政府之外,还应独立于舆论及民意,只忠实与法律(有一法官为了防止其对某件案件的裁决受舆论先入为主的影响而终身不看报纸)。

这是一个职业分工的问题,虽然美国是传统的民主政府,但法国人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及国民主的缺陷(多数人的暴政),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但相对于一般不懂法律的民众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序、法律规则,民众会被蒙蔽,所以众意不可靠,实际上这是一个职业分工问题,就像法官不能够去当足球裁判一样,因为足球的规则法官不懂,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象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由于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全国的多数,尽管其激情动人,其倡议振奋人心,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它的意旨。法官通过对裁决法律不符合宪法(司法审查权)来达到防止民主暴政的目的。

(3)高薪制

即薪水不能被裁减,这可以杜绝政府(通过国会)做一些小动作(如通过削减薪酬,使法官识趣,使判决符合政府意愿)来间接控制法官。

【大法官角色】

美国大法官并不是令人垂涎的角色。美国总统和国会一开始并没有把联邦法院放在眼里。自从马歇尔法官争取到司法审查权之后,美国联邦法院才逐渐被人们重视。但是,作为美国最高司法机关,联邦法院并非总是风平浪静,每一次法官宣誓就职,都会改变美国的政治生态。近些年来,历届美国总统都希望通过任命大法官,体现自己的执政理念,贯彻自己的政治主张。美国大法官具有三大职能:

首先,通过审理有争议的案件,解释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创制新的规则。近些年,美国大法官在程序规则的创建方面作出了许多贡献,但是对实体问题却表现出了保守倾向。换句话说,除非在程序问题上作出重大的变革,否则,大法官倾向于维持其他法院的判决。大法官通过逻辑清晰的判决,逐渐确立了“程序至上”的司法观念,防止公权力机关滥用自己的权力,损害公众的利益。

其次,美国大法官具有协调美国行政与国会关系的功能。从历史上来看,美国联邦法院从不参与国会政治纷争,不参与总统的政治决策。但是,通过具体的案件,美国大法官巧妙地平衡立法权与行政权,通过司法审查,防止立法机关权力被滥用,通过司法审判,防止行政机关超越宪法上的权限,危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即使在总统选举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美国联邦法院也不轻易表态,它通过程序上的审查,将政治纷争和选举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巧妙隔离开来,从而为美国建立和谐社会打下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最后,美国大法官扮演着美国宪法看护人的角色。自从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以来,美国联邦法院始终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上。凡是违反宪法及其修正案的法律,联邦法院的大法官都可以宣布无效。当然,由于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表达过于概括,有些词语过于模糊,所以,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难免会掺杂进大法官的个人判断。正是在案件判决的细微之处,体现了不同法官的政治立场,影响美国法律走向。

人们能够阅读和理解美国的宪法条文,但却未必能够理解美国大法官判决书中所体现的美国宪法精神。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不断地解释着美国宪法,指引着美国社会前进的方向。尽管有些判决充满争议,但谁也不能否认,有了美国联邦法院这条宪法的看门狗,美国的宪政传统不会被遗弃,美国不会出现真正的独裁政权。

或许美国的开国元勋并没有赋予美国大法官如此多的职能,但是,美国历任大法官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换来了今天的尊荣。他们有资格对美国的政治体制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判断,他们有能力解决美国多元化社会中价值观念碰撞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经典案例】

(1)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关键词:司法审查

麦迪逊拒绝下发委任状,马伯利根据1789年《司法法》将其诉至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否定了对本案有司法管辖权,判决《司法法》违反宪法。确立了最高法院的违宪审判权,从此,司法权成为足以抗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权力。为宪法学经典案例。

(2)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关键词:黑奴制度

黑人奴隶斯科特根据《密苏里妥协案》要求获得自由,但是最高法院否定了黑人具有美国宪法上的公民资格,禁止蓄奴的《密苏里妥协案》违反了宪法所保护的私有财产权。该案在黑奴存废问题上有所倒退,成为后来南北战争爆发的诱因之一。

(3) 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 New York (1905)关键词:最长工时法

最高法院判决纽约州限制面包师最长工作时间的法律,因违反了宪法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中暗含了的“契约自由原则”而无效。

(4) 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国案Standard Oil Company of New Jersey v. UnitedStates (1911) 关键词:反垄断

最高法院适用1890年《谢尔曼反垄断法》,认定标准石油公司通过一系列反竞争行为实现石油行业垄断,并判决将公司拆分成若干个小公司。

(5) 西海岸酒店公司诉帕里什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1937) 关键词:最低工资法

西海岸酒店女服务员帕里什起诉该酒店,要求支付其华盛顿州《最低工资法》所认可的最低工资。最高法院认定,以保护健康、安全和弱势群体为目的的限制契约自由的法律是符合宪法的。该案推翻了1905年洛克纳诉纽约州案,改变了最高法院反对罗斯福新政的保守主义立场。

(6)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关键词: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判定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因为隔离措施设施本身就是不平等。推翻了承认“隔离但平等”的先例,在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7) 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1964) 关键词:言论自由

纽约时报因在民权运动的报道中含有虚假信息,而以诽谤罪被起诉。最高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胜诉,因为并无证据证明纽约时报明知报道不实,或者知道报道可能不实而未经查证。该案确立了“真实恶意原则”,为解释宪法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重要案例。

(8) 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Griswold v. Connecticut(1965):隐私权

最高法院裁定康涅狄格州禁止使用避孕器具的法律违宪,因其侵犯了婚姻生活的隐私权。此后隐私权概念在美国宪法中逐步确立起来。

(9)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1966)关键词:被告人权利

最高法院认定,警察在逮捕和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进行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a) 有权保持沉默,(b) 但所有供述将会成为法庭证据,(c) 可以聘请律师并要求律师在审问时到场,(d) 如果无力聘请律师,法院会为其指定一名。这就是后来刑事诉讼法中著名的“米兰

(10) 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1973) 关键词:堕胎

一名未婚怀孕的女性和为其实施人工流产手术的医生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德克萨斯州禁止堕胎的法律。最高法院认定该法律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而违宪。从此美国实现堕胎合法化。

(11) 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 (2003)关键词:同性性行为

最高法院认定,德克萨斯州的法律禁止自愿的成人间的同性性行为,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肯定的成人的个人私密行为的自由和隐私。从此美国实现了同性性行为的去罪化。

(12) 美国诉温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 (2013)关键词:同性婚姻

国会于1996年通过《捍卫婚姻法案》,将婚姻限制为“一男一女的法律结合”。最高法院以违法宪法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为由判定该法案违宪。从此,联邦政府必须承认所有州的同性婚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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