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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汉武帝采取了这些政治改革措施!

汉武帝像

前面说到,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中央官制和选官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与此同时他还采取了其他的政治改革措施,来继续加强中央集权。继续削藩,加强对地方的监察等。

推恩令图解1

1、颁布“推恩令”。汉景帝在镇压七国叛乱后,就进行了削藩,使诸侯王对中央的威胁基本解除,但是王国问题还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到汉武帝时期,依然存在着二十六个封国,而且有的封国在国内娇纵不法,如赵王彭祖甚至屡次谋害由中央委派的相,并由自己擅权。为了彻底解决王国问题,同时又减小王国的反抗的阻力,汉武帝采取了中大夫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推恩令吸取了景帝时期晁错颁布的削藩令引起七国之乱的教训,推恩就是诸侯王除了由嫡长子继承外,同时还要以私恩将封地分封给其他子弟为侯,由朝廷给予封号。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汉武帝正式颁布“推恩令”,推恩令下后,王国纷请分邑子弟,“于是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矣。王子分封开始大规模进行,大的王国被分成许多小的侯国,封国越来越小,从而势力大大削弱,大国不过十数城,小侯不过数十里而且新封的侯国与诸侯国脱离了关系,直接由各郡来管理,地位相当于县。从而成为了汉朝中央直辖郡,使中央直辖郡的数量不断增加。整个国家范围内,“汉郡八九十”,也就是作为直属中央的郡占全国国土面积的80%——90%,而且“形错诸侯间,犬牙相临,秉其扼塞地利”,意思是这些郡总是穿插进诸侯国土之间,郡的土地与诸侯国的土地犬牙交错,使诸侯国不能连成片,并且郡县总是占据或扼守着有利地形。侯国再也无力与中央抗衡,中央集权得到有力的巩固。汉武帝以推恩的名义,不动声色的就达到了削藩的目的。

推恩令图解2

汉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淮南王刘安、衡山王刘赐兄弟谋反,事情败露后,二人自杀。为了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诸侯王的势力,汉武帝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

2、“左官律”。汉代专门法律。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官吏违反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凡在诸侯国任职的官员,地位低于仕于天子的官员,并且受到不得进入中央任职为官等多重限制,以此来防止诸侯王网罗人才,发展自己的势力。

3、“附益法”。规定严禁官僚为诸侯王聚敛财富;严禁封国官吏与诸侯王串通一气。

4、“阿党法”。规定如果诸侯有罪,而傅、相不举奏,即以阿党罪论处。

这些法令起到了防止诸侯王势力滋长的作用。

公元前112年,汉武帝又以“酎金”成色和斤两不足为由,削夺了一百零六个列侯的爵位和封地,占到了当时列侯数的一半。

汉武帝实行的上述措施,使王国、侯国的数量大大减少,王、侯二等爵位虽然保留,但王、侯封土而不治民,不得过问封国政事,绝大多数封国领地都收归中央管辖,郡国并行制实际上变成了单一的郡县制,基本上结束了汉初以来诸侯王割据的局面,中央集权得到了巩固和加强。

公元前123年西汉行政区划图

5、设立刺史制度。早在秦朝就已经有中央对地方进行监察的制度了。汉朝在汉武帝以前也派监御史到郡国去监察,汉文帝时有丞相史出刺州,但是效果很差,根本不能实现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监督。地方郡守不仅不能约束豪强,从而使他们得以横行一方,而且“天下郡守多为奸利”。改革和完善对地方的监督制度,对加强中央集权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于是汉武帝就废止了派出御史的制度,在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正式设立刺史制度。

刺史印

汉武帝把全国除京师附近七郡外的其他地区划分为十三个州部,即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交趾、朔方。每州部设刺史一名,负责对部内郡国进行监察,所监察的范围规定为六条,即以六条问事: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功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西汉盛世疆域图及十三州部

这六条以监察豪强为第一条,其余五条则是监察郡国守相奉职守法的情况。刺史秩六百石,而可以监察二千石的郡国守相,体现了汉武帝的深刻用意:秩卑则无所顾虑,激昂奋进;权重则可有效行使监察。在刺史监察地方的同时,汉武帝对刺史还制定了管理和考核的办法,刺史统属于御史中丞,并受御史中丞和丞相司直监督,不受地方干预。刺史无固定治所,一年一任。刺史监察范围仅限于六条,以免干涉地方具体行政事务。刺史在任期内绩效显著者,可以得到奖励和升迁。

汉武帝晚年,戾太子“巫蛊之祸”后,设立了司隶校尉在京师进行掘蛊和督捕奸滑,后来变为常设官,并可监察京师附近三辅、三河、弘农等七郡。司隶校尉秩二千石,有朝廷节杖,可以纠察皇太子、三公贵戚,地位远高于刺史。司隶校尉的司法监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各级官吏尤其是中央高官的不法行为,为整顿吏治和保障司法正常运作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

司隶校尉印

刺史和司隶校尉的设立,使中央对地方的的监察严密而完备。汉武帝时二千石被逮诏狱者多达百余人,可见这种监察是十分有效的。汉代刺史制度是一种较为完备的地方监察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汉代以司隶校尉为标志的特殊监察机构的设置,是中国古代司法监察史上颇具意义的一个举措。汉武帝推恩令的执行、一些法令的颁布以及监察制度的建立,削弱了诸侯王的势力,大大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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