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欧洲进入中世纪时代之后,欧洲的领主们为了政治稳定考虑,于是,以古基督教为国教,自此,古代欧洲的一切人文学科,基本上都消失了。
这和中国汉代以来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情况很相似——毕竟,有些路,都是要走的,早晚而已。
但是,学科的消失不能等同于这门学问就彻底的没了,保存的办法总还是有的。
所谓的保存,这功劳,得算在一部分神学家头上。
中世纪时期欧洲的部分神学家,把古代希腊、古代罗马的法学思想,和古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加以结合,并神化了法律,认为法律应该出自于神的意志,并在这个基础上,对社会和法进行研究,借此来继续发展法学。
这样,法学就以另外一种形式得以保存下来,甚至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这些神学家中,要以西元13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最为著名,甚至于阿奎那提出的许多法律思想,时至今日,仍旧受到采纳——甚至可以说,“恶法非法”的思想,一定程度上来自于阿奎那的主张。
终于到了文艺复兴时代,中世纪以神学形式得以保存的古希腊、古罗马法学思想,再度全面复兴起来,并逐步再度成为独立的一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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