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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精选-06 罗马法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1.罗马十二铜表法(节录)

●表一第1条:若有人被传出庭受讯,则被传人必须到庭。若被传人不到,则传讯人可于证人在场时,证实其传票,然后将他强制押送。

●表三第4条:债务人在拘禁期中,如愿意,可自费供养。若无力自费供养,则拘禁他的人每日应发给他面粉一磅,如愿意,亦可多给。

●表四第1条:婴儿被识别出为特别畸形者,得随意杀之。

●表五第5条:若死者无父系近亲,则其身后所遗的业产得由其族人取得。

●表六第1条:如有人缔结抵押自身或转让物件的契约,而有五个证人及一个司秤人在场,那么当时所作的诺言不得违反。

●表七第7条:沿道路地区的所有者应沿道路构筑围墙,假如他们未曾用石头捣固道路,则可在任何地方通行驮载的牲口。

●表八第3条:如果手或棒子打断自由人的骨头,则应缴纳罚金三百阿司,如为奴隶,则为一百五十阿司。

●表九第5条:如果谁煽动罗马人民的敌人来侵犯罗马国家,或者谁把罗马公民出卖给敌人,就要处以死刑。

──齐涛编《世界通史教程教学参考·古代卷》

【解读】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提出制定成文法的要求,经过10年的斗争,贵族终于被迫同意,因法律条文刻在十二个铜表上,故称《十二铜表法》。这部法典的基本内容是传统习惯法,只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作了某些调整,并使它条文化。

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①在私法方面,它调整了家族和个人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②在公共事务方面,制定了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③就阶级实质而言,它是保护贵族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是维护私有制度的。但是,因为法律已经编制明确的条文,在审判和量刑定罪时,须依据法律条文,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再不能专横地曲解法律而滥用权力。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2.公民法与万民法

市民法与万民法有别,任何受治于法律和习惯的民族都部分适用自己特有的法律,部分则适用全人类共同的法律,被一个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该国本身特有的法。至于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样尊重,叫做万民法,因为一切民族都适用它。因此,罗马人民所适用的,一部分是自己特有的法律,另一部分则是全人类共同的法律。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第二篇第1条

【解读】所谓公民法,又称为“市民法”,就是罗马国家为本国公民颁行的法律,主要包括罗马社会早期的习惯法和国家颁行的决议,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但是,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公民法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不再能够满足统治和管理异邦的需要,于是,适用于各个民族的万民法应运而生。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弥补了公民法的不足,加强了罗马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而且还为罗马统治者残酷剥削和压迫行省居民提供了法律依据。

3.民法大全(节选)

一切债务,由于以应给付的物清偿,或经债权人同意以他物代为清偿而消灭。债务是由债务人清偿或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不论债务人知情与否,无关宏旨,因为第三人既代为清偿,不论债务人知情与否,甚或违背其意愿,债务人仍免除其债务。主债务人清偿时,替他作保的一切人因而免去其债务,相反的情形也是一样,即若保证人清偿,不但他本人而且主债务人也免去其债务。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第三卷第二十九篇

【解读】维护奴隶制度和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罗马法的本质特征。从最早的《十二铜表法》开始,罗马就制定了十分严格和严厉的债务法,此后不断加以系统和完善。以上这段条文节选自“债务消除的方式”,其中详细界定了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担保人三者在偿还债务问题上的关系,为解决各类债务纠纷提供了明晰的依据。

4.民法大全(节选)

●宁可漏网一千,不可枉屈一人。

●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提供证据的责任在陈述事实的一方,而非否认事实的一方。

●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深。

●武力和畏惧完全与自愿的同意背道而驰,而后者乃诚实契约之根基;容许任何此类行为都是悖逆道德的。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起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未成年人也不得参与公务。

●人人都应养育自己的后代;任何人若认为自己可以遗弃孩子,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则可以通过拷问迫使他供出同谋与罪行。

●拷问不得施加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

【解读】古罗马对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自然法(适用于所有人)和国家关系法(用于调节罗马人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从2至6世纪,罗马法经历了一个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至534年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编撰完成并颁布施行,后人称之为《民法大全》。该法典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律中。从节选的这一段中可以看出罗马法的一些自然法思想,如理性、证据、公正、平等、思想自由等。

维系统治影响后世

5.自治市议会议员的义务

省总督应负责将离开自己所属自治市迁到其它地方的市议会议员召回自己本土,并责令其完成应担负的职务。

帝国立法禁止将年五十五岁以上之人,违反其本人意志,指定为市议会议员。然而如果他们同意担任,他们就应完成任务。如果年逾七十。则不应再强迫他们履行自治市职责。

各省总督应注意各自治市之强制性公务,应依惯例合理分派,并依年龄和地位而轮换。务使重担不经常压在同一批人身上而造成自治市人力和资源之枯竭。两子之父不必同时再承担公共义务。

──查士丁尼《法学法典》第50卷,《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

【解读】罗马法的实施是为了维系和稳定帝国统治。帝国在境内建立了大量的自治市,把罗马法律和政治制度推向帝国的第一个角落,进一步稳定了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2世纪以来,帝国对各自治市的行政管理制度化,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资料中体现出了罗马法对市政议员的强制性义务作了各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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